,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著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前者是後者的領導。
沒錯,謝剛作為班長,是部隊上最小的領導,可也不能說他不是趙軍的上司啊,這說不過去啊?
上下級關係?
上下級關係,就可以亂來嗎?
這事是謝剛挑起的,還是由來已久?
還是別人指使,謝剛執行?誰執使?有證據嗎?沒有。
沒有證據就不能提,以免被動。
前提是存在著上下級關係的部隊的官兵之間。
以前有個遊戲,叫“官兵捉賊”,是遊戲有其本身的遊戲規則。
遊戲規則是什麼?是前人留下來的,玩某種特定遊戲的特定規矩,不能亂用。
遊戲規則有書上寫下來的,也有口頭傳播的。
遊戲規則,都是有用的嗎?不一定?都是好的嗎?不一定,只是玩而已。
要玩,大家就要遵守規矩對嗎?對!
一定要嚴格遵守規矩對吧?對,除非你不想認真地玩。
嚴格—故意………認真—不然就沒法繼續下去。
好了,有了!
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是個週一,這一天,謝剛案開庭。
我和所裡的幾個同事,謝剛父母親及親友等也去了。
一進入南山區法院的小禮堂,三分之二的聽眾席上座滿了清一色國防綠的武警官兵,後來聽說那天全省境內團級以上的武警幹部都來旁聽了。
法庭辯論的時間到了:
下邊是我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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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西北草原市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謝剛親屬和其本人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謝剛的辯護人,參與本案的訴訟,依法履行職責,承擔辯護任務。
籤於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會反響,經過詳細翻閱案卷,認真會見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兩次參加庭審所掌握的情況,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謝剛犯有虐待部屬罪的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法庭裡哄地一片譁然,估計沒有人會想到我會說出如此的話,那接下來就意味著我是要做無罪辯論,之前所裡主任也曾和我簡單討論過這個案子,他讓我小心,畢竟是上了“民主與制”的。
“透過這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活動,我對辦本案案情有了比較全面的瞭解,並形成了對本案的辯護意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同公訴人商榷,供合議庭參考。
我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謝剛的行為不構成虐待部屬罪。
“………。本律師注意到,關於虐待部屬罪有一個明顯的犯罪構成,就是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有意識地使被害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本罪最大的成因是,故意犯罪。
那麼謝剛,作為一個幾乎全能的先進士兵,一個部隊裡的最基層幹部來講,他是故意………犯罪的嗎?”
我有意把故意,和犯罪兩個詞中間拖延了一點時間。
讓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