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是,中國式*的概念。就*這個概念來講,並不是西方的專利,中國的典籍裡,《尚書&;#8226;多方》:“天惟時求*,乃大降顯休命於成湯。”《資治通鑑&;#8226;晉惠帝太安二年》:“ 昌 遂據 江夏,造妖言云:‘當有聖人出為*。”《三國志&;#8226;吳志&;#8226;鍾離牧傳》:“僕為*,當以法率下。”中國歷史上的*概念,主要是天子與代表天子統治人民的官吏。所謂,“民之主”,在現代,多是“民為主”的義涵。結合兩者,“民之主為民”,是為*。就是常說的,人民公僕概念。在這個意義來闡釋和發展*,是合適的,西方的*,其實更多是形式上的,以分權、選舉的形式來保障民權,而這民權,未必是人民的最大或最主要的利益。以人民根本利益為依歸,採取合適的形式,實現這個目的,才能算是真正的*了。所以,西方式*,與中國式*,的不同之處,怕就是這裡。國民黨主黨吳伯雄:“人民最大”,只要能做到人民最大,把滿足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並努力實現之,在方式上是可以不同於西方的分權*模式的。至於說到,分權模式下的權力制衡與監督,我想,我們可以找到相應的制衡與監督辦法,未必一定要分權。
下一節,將基於中國的國情與文化傳統,談談個人對中國式*的一些粗淺看法與設想。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三、聯邦黨人的狡黠(4…3…1)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併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這就是這些殖民地過去逆來順受的情況,也是它們現在不得不改變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美國《獨立宣言》(1774)
“在不同階級的公民中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數人由一種共同利益聯合起來,少數人的權利就沒有保障。”——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266頁,轉引至《杜建國:美國憲法——反*的產物》
漢米爾頓:在制憲會議上漢米爾頓說:“所有的社會都分成了少數派和多數派。少數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門之士,多數派包括人民大眾……應該使少數階級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他們可以阻止多數階級的騷動……因為他們不能在變革上獲得利益。”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137頁
漢米爾頓:“人民!—人民是一個大野獸”,“我與廣大人民群眾沒有什麼聯絡,也不想虛偽矯飾贏得他們的支援”。——帕靈頓:《美國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2頁。
麥迪遜:“一般生活艱苦而且默禱人生幸福能作更多均等分配的人……的數目,一定會超過與貧窮絕緣的人。根據平等選舉的原則,政權必將落入前一種人手裡。”——哈克:《資本主義之勝利》第146頁。
麥迪遜:“將來大多數人民將不但沒有土地的財產,而且也沒有任何形式的財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