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負擔,但是案例法具有自我完善功能,而條文法卻是死板硬套,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靈活xìng。要知道,在司法體系中,法律就是標尺,如果標尺都是可變的,又如何保證法律的權威呢?
當然,馮承乾也提到,早在明朝,〖中〗國就實施的是案例法,而不是條文法。
從長遠來看,案例法還能減輕司法體系的負擔。原因很簡單,每一個單獨案例在經最高法院判決之後,其判決方式就將固定下來,成為今後類似案例的判決標準,從而讓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有參照物件。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更能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說得簡單一些,不管什麼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判決都是一樣的,而條文法卻會因為對司法理解的不同,導致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也就使法律喪失了公平xìng,不能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一套嚴明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說白了,〖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法律,就是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會受地位、財富與名聲等因素影響。
隨著立法、行政與司法機構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國的續治體制基本上確定了下來。!。
第九章 奇蹟
基本政治框架建立之後,馮承乾也算了卻了一件心願。
不可否認,這套政治體制問世的時候,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在總統制方面,這規定了每屆任期為五年,卻沒有對連任次數做出規定。
又比如,臨時憲法與後來出臺的正式憲法中都只規定了實施〖中〗央與地方分離的稅收制度,並且要求每一項稅收都有針對的用途,卻沒有明確界分〖中〗央與地方稅收。這些遺漏,在後來都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甚至對國家統一產生了威脅。可是同樣不可否認,這是當時所能建立的最理想的〖民〗主政治體制了,而且是具有自我完善能力的體制。
馮承乾擁有比這個時代任何人多要多的歷史經驗,可是他不是超人。
在面對〖中〗國的現實國情時,馮承乾也不得不做出妥協。
不管什麼制度,符合現實的,才是最好的制度。
對〖中〗國來說,最大的現實問題就是沒有一個可以推行〖民〗主政治的社會基礎,因此馮承乾也就只能建立一個框架式的〖民〗主體制。只有等到絕大部分〖中〗國人都認識到了〖民〗主的好處,並且看重〖民〗主給予公民的權力,〖民〗主制度才能在〖中〗國生根發芽,也才能成為〖中〗國公民對抗統治者的利器。
在一九二四年,〖中〗國實際上更像是一個獨裁國家。
當然,獨裁者不是一個人,而是一群人,即以馮承乾為首,以“〖中〗國〖民〗主團結復興黨”為核心的,以富國強軍、振興中華為繼任的這群人。至於所謂的〖民〗主,還要等到幾十年之後才能出現。
不可否認,獨裁不是什麼好東西。
可是,在特殊事情,獨裁也不見得只有壞處。
對此時的〖中〗國來說,獨裁既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關鍵就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這些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而且都在為這個目的而奮發圖強。
更重要的是,這個目的,成為了〖中〗國社會的鼻大凝聚力。
在經歷了前清末期的恥辱與動亂之後,即便是身處偏遠山區的〖中〗國人都知道,只有國家強大了,〖中〗國才有希望,百姓才有希望。
當然,這只是一種口號式的號召力。
要想把號召力轉化為凝聚力,就得讓儘可能多的百姓在變革中獲益,成為變革的既得利益者,從而擁護與推動變革。
對此,馮承乾有極為清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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