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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第2/4頁)

慮這些古代社會中生活的普遍條件。

因此,我們主要應該避免形成類似於今天通行的交易觀念,這種觀念認為財富是交易的目的。即使在最壞的情況下,類似於“買賣婚姻”的公式讓人聯想的觀點,與一種原始的現實相去甚遠。在這種原始現實中,交換沒有我們今日才有的狹隘交易的特徵,狹隘的交易僅僅遵守利益的法則。

克洛德…列維…斯特勞斯正式將類似婚姻的制度重新置於普遍的交換活動之中,這種交換活動激勵了原始人。他參照了“令人讚歎的《論贈禮》(L' Essai sur le Don)的結論。”他寫道(第66頁),“在今天的古典研究中,莫斯(Mauss)*主張首先指出交換在原始社會中與其說是以交易的形式,不如說是以互贈禮物的形式表現出來,其次,這些互贈的禮物在這些社會中比在我們的社會中佔據了更為重要的地位;最後,這種交換的原始形式並非僅僅而且主要地具有一種經濟的特徵,而是讓我們體會到什麼可恰當地叫做“一種社會行為”,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同時具有社會的和宗教的、魔法的和經濟的、實用的和情感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含義。

*馬塞爾…莫斯的《論贈禮》剛剛再版,它收錄在以《社會學與人類學》為題的第一卷中,這一卷收入了這個偉大社會學家的幾篇文章(P。U。F。1950)。這次我採用列維…斯特勞斯的術語,重申我第一次在這項研究的第一部分所做的陳述。(《那受詛咒的》, Ⅰ,《消耗》,第70~79頁)。實際上,“交換禮物的宗教節日”主題對我的理論的開展如此重要,我一旦有機會,不能不徹底地加以重新研究。

慷慨的原則主宰著這類交換,這類交換總是具有一種儀式的特徵:某些財產不能用於普通的和有用的消費。這些通常是奢侈的財產。甚至在我們今天,奢侈品也以一種基本的方式,用於儀式化的生活。它們用作禮物,供招待會、節日專用:其中就有香檳酒。香檳酒是在某些場合喝的,或者,照規矩,是用來招待客人的。當然,在喝酒的時候,買酒人只是部分地享用它;這至少是主宰一份財產消費的原則,這份財產的性質就是節日的性質,節日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一個與其他時刻有別的時刻,這個時刻不過是某個時刻,某個財產的時刻,這份財產為了滿足深深的期待,“應該”或“理應”滾滾而流,完全沒有節制。⑥

這部作品的第一部分的讀者將會辨認出我第一次提出的原則和事實。今天我將以列維…斯特勞斯提供的形式——或相差無幾的形式——重申我的論點。我對這一重複並不感到遺憾。在我看來,重複有其價值:它堅持一種基本的發現。我不幸曾是第一個——無疑我現在還是唯一一個——在經濟理論方面進行思考的人。但是一方面,我考察普遍意義的經濟學:如果我滿足於政治經濟學所考察的部分活動,我就不會引入作為“古老交換模式”的“贈禮”的因素。另一方面,莫斯分析的“贈禮”,“交換禮物的宗教節日”,如同列維…斯特勞斯所強調的那樣,是一樁“總體社會事實”。如此,它同時處於通常彼此孤立的方面。當我在普遍經濟學的範圍內,觸及絲毫離不開色情的特徵時,我們不會感到驚奇,激發普遍活動的運動的贈禮原則又建立在性活動的基礎上。從它最簡單的形式來看的確如此:在生理上,性行為是一種旺盛精力的贈禮。從它最複雜的形式,從婚姻及婦女在男人之間的分配法則來看的確如此。

讓我們重複香檳酒的意象,香檳酒本身因普遍感情洋溢的活動而有了生命力,而且它是充滿活力的鮮明特徵。我們來看看列維…斯特勞斯的論斷:父親娶了女兒,哥哥娶了妹妹,這與擁有香檳酒的人很相似,這個人從不邀請朋友,他一個人獨自喝的窖藏酒。父親應該把等同於女兒的財富,哥哥應該把等同於妹妹的財富,放入一個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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