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持有人,但是潘氏就完全不理會他。首先,這個藥方專利只是在國內註冊,約束不了在印尼的潘氏。 其次,威曼可不是他,甚至藥方專利的重要性,在當初三方合作的時候,就已經把藥方專利給重新至於三方的共同權利下,按照股份的比例重新確定了藥方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