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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假設有這種所謂的權利。我認為其結果也不外乎是
產生一種無法自圓的胡說。因為只要形成權利的是強力,結
果就隨原因而改變;於是,凡是凌駕於前一種強力之上的強
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權利。只要人們不服從而能不受懲罰,人
們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從;而且,既然最強者總是有理的,所
以問題就只在於怎樣做才能使自己成為最強者。然而這種隨
強力的終止便告消滅的權利,又算是一種什麼權利呢?如果
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
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
務。可見權利一詞,並沒有給強力增添任何新東西;它在這
裡完全沒有任何意義。
你應該服從權力。如果這就是說,應該向強力屈服,那
麼這條誡命雖然很好,卻是多餘的;我可以擔保它永遠都不
會被人破壞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上帝,這一點我承認;可是
一切疾病也都來自上帝。難道這就是說,應該禁止人去請醫
生嗎?假如強盜在森林的角落裡抓住了我;不僅是由於強力
我必須得把錢包交出來,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錢包來,我在良
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來嗎?因為畢竟強盜拿著的手
槍也是一種權力啊。
那麼,就讓我們承認: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
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這樣,就總歸要回到我的原
始的問題上面來。
第四章 論奴隸制
既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
然強力並不能產生任何權利,於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
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
格老秀斯說,如果一個個人可以轉讓自己的自由,使自
己成為某個主人的奴隸;為什麼全體人民就不能轉讓他們的
自由,使自己成為某個國王的臣民呢?這裡有不少含糊不清的
字樣是需要解說的。讓我們就舉轉讓一詞為例。轉讓就是奉
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並不是奉
送自己,他是出賣自己,至少也是為著自己的生活。可是全體
人民為什麼要出賣自己呢?國王遠不能供養他的臣民,反而只
能是從臣民那裡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養;用拉伯雷的話來
說,國王一無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難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
同時,又以國王也攫取他們的財產為條件嗎?我看不出他們還
剩下有什麼東西可儲存的了。
有人說,專制主可以為他的臣民確保國內太平。就算是這
樣;但如果專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戰爭,如果專制主無饜的貪
求,如果官吏的騷擾,這一切之為害人民更有甚於人民之間的
糾紛的話,那麼人民從這裡面所得的是什麼呢?如果這種太平
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種災難,那麼人民從這裡面又能得到什
麼呢?監獄裡的生活也很太平,難道這就足以證明監獄裡面也
很不錯嗎?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臘人,在那裡面
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們只是在等待著輪到自己被吞掉。
說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這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
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就只因為這樣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