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資格,才偶然成為
仇敵的;他們絕不是作為國家的成員,而只是作為國家的保
衛者。最後,只要我們在性質不同的事物之間不可能確定任
何真正關係的話,一個國家就只能以別的國家為敵,而不能
以人為敵。
這項原則也符合一切時代所確立的準則,以及一切文明
民族的經常實踐。宣戰不只是向國家下通告,而且尤其是向
它們的臣民下通告。外國人,無論是國王、是個人或者是整
個民族,不向君主宣戰就進行掠奪、殺害或者搶劫臣民的,那
就並不是敵人,而只是強盜。即使是在正式的戰爭中,一個
公正的君主儘可以佔有敵人國土上全部的公共所有物,但是
他尊重個人的人身和財富;他尊重為他自己的權利所依據的
那種權利。戰爭的目的既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
的保衛者,只要他們手裡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
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
人,而別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有時候,不殺害對
方的任何一個成員也可以消滅一個國家。戰爭決不能產生不
是戰爭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權利。這些原則並不是格老秀
斯的原則。這些原則不是以詩人的權威為基礎,而是得自
事物的本性,並且是以理性為基礎的。
至於征服權,則它除了最強者的法則而外,就沒有任何
別的基礎。如果戰爭根本就沒有賦予征服者以屠殺被征服的
人民的權利;那末,這種他所並不具有的權利,就不能構成
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權利的基礎。唯有在不能使敵人成為奴隸
的時候,人們才有殺死敵人的權利;因此,把敵人轉化為奴
隸的權利,就絕不是出自殺死敵人的權利。從而,使人以自
己的自由為代價來贖取別人對之並沒有任何權利的生命,那
就是一場不公平的交易了。根據奴役權來確定生殺權,又根
據生殺權來確定奴役權,這豈不是顯然陷入一場惡性迴圈了
嗎?
縱使假定有這種可以殺死一切人的可怕的權利,我也認
為一個由戰爭所造成的奴隸或者一族被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