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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的原因。深水中的魚,順次大魚吞吃小魚,估計口中能容納,然後就吞吃掉它,要是口中不能容納,就會哽咽吞不下去。所以商鞅三次勸說秦孝公,後一次勸說被採用,是因為前二次採用有困難,後一次的容易施行。看管仲的《管子·明法》,商鞅的《商君書·耕戰》,本來就不是能力低劣的君主所能採用的。

【原文】

37·11六國之時,賢才大臣,入楚楚重,出齊齊輕,為趙趙完,畔魏魏傷(1)。韓用申不害(2),行其《三符》,兵不侵境,蓋十五年。不能用之(3),又不察其書,兵挫軍破,國並於秦。殷周之世,亂跡相屬(4),亡禍比肩(5),豈其心不欲為治乎?力弱智劣,不能納至言也。是故墸е兀�6),一人之跡不能蹈也(7);礚大(8),一人之掌不能推也。賢臣有勁強之優,愚主有不堪之劣(9),以此相求(10),禽魚相與遊也。干將之刃,人不推頓(11),苽瓠不能傷(12);筱簵之箭(13),機不能動發(14),魯縞不能穿(15)。非無干將、筱簵之才也,無推頓發動之主,苽瓠、魯縞不穿傷,焉望斬旗穿革之功乎?故引弓之力不能引強弩。弩力五石,引以三石,筋絕骨折,不能舉也。故力不任強引,則有變惡折脊之禍;知不能用賢,則有傷德毀名之敗。論事者不曰才大道重,上不能用,而曰不肖不能自達。自達者帶絕不抗(16),自衒者賈賤不讎(17)。

【註釋】

(1)畔:通“叛”。

(2)申不害(約公元前385~前337年):鄭國人。戰國中期的法家。曾任韓昭侯的相十五年。《漢書·藝文志》著錄《申子》六篇,其書南宋時已散失,有《三符》、《大體》、《君臣》三篇存目。現僅有輯錄《大體》一篇。

(3)之:據《史記·老莊申韓列傳》,這裡指的應是韓非。遞修本此句作“不能韓”,故“不能用之”,也是指韓非。

(4)屬(hǔ主):連線。

(5)比肩:並肩。這裡是一個挨一個的意思。

(6)墸В╠uì對):通“碓”,一種用腳踩的搗米器具。

(7)跡:腳印。這裡指腳。

(8)礚:同“磕”,擊石發出來的聲音,與文意不合,故疑是“磑”形近而誤。磑(wèi胃):石磨。簡化字作“常�薄�

(9)不堪:不勝任。這裡指不能使用“賢臣”。

(10)求:這裡是匹配,在一起的意思。

(11)頓:叩,擊。這裡是使用的意思。

(12)苽(gū孤):即菰,一稱蔣,江南稱作茭白。它與瓠不是一類植物,故疑是“瓜”字形近而誤。瓜、瓠都屬易碎植物,故算一類。《太平御覽》卷九七九引《論衡》文作“瓜”,可證。下同。瓠(hù戶):葫蘆。

(13)筱(xiǎo小):一作篠。一種小竹,可用來作箭桿。簵(lù路):竹名。可用作箭桿。

(14)能:根據文意,疑是衍文。上文“人不推頓”與“機不動發”相對文,可證。

(15)魯縞(gǎo搞):春秋時魯國出產的有名白色細娟。

(16)帶:義不可通,故疑“滯”之壞字。滯:停滯。這裡是停滯不進的意思。抗:舉。這裡指被提拔、任用。

(17)衒(xiàn炫):同“炫”。賈(jià價):通“價”。讎(chóu仇):售。

【譯文】

六國的時候,賢能的大臣,去到楚國,楚國就強大;離開齊國,齊國就衰弱;幫助趙國,趙國就保全;背離魏國,魏國就削弱。韓國任用申不害,施行他的《三符》,別國軍隊不敢侵犯韓國國土,大概有十五年。但由於不能任用韓非,又不看他的書,於是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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