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部分 (第4/5頁)

進了老虎居住的洞穴,老虎撲咬他,怎麼就成了災變呢?魯國的公牛哀因病變成了老虎,捕吃了他的兄長,因為他已經變得和老虎完全相同,人們也就不以為怪了。進入山林草澤,被老虎所傷害,把它當成怪事,這就不對了。蝮蛇兇猛,也能傷害人。走過山林草澤之中,被蝮蛇所傷害,此事應和什麼樣的官吏呢?蜂、蠍會傷害人,毒氣會傷害人,水火會傷害人。人被蜂蠍所螫,被毒氣所侵,被火所燒,被水所淹,又是誰造成的呢?如果說只有禽獸才應和官吏的苛政,在山林中行走,麋鹿、野豬、牛、象、熊、羆、豺、狼、蜼、蠼等同樣都會傷害人。如果說只有吃了人才是應和苛政算成災變,那麼蚤、蝨、蚊、虻都吸人血,人的身體強大,所以不至於會死。動亂年代,糧食缺乏,物價昂貴,百姓飢餓,互相殘食,那種災變比老虎吃人更可怕,專為消災而祈禱的人卻不把它歸結為是由苛政所造成的。

【原文】

48·4且虎所食,非獨人也。含血之禽,有形之獸,虎皆食之。人謂應功曹之奸(1),食他禽獸,應何官吏?夫虎,毛蟲;人,倮蟲(2)。毛蟲飢,食倮蟲,何變之有?四夷之外(3),大人食小人,虎之與蠻夷,氣性一也。平陸廣都(4),虎所不由也(5);山林草澤,虎所生出也。必以虎食人應功曹之奸,是則平陸廣都之縣,功曹常為賢,山林草澤之邑,功曹常伏誅也(6)。夫虎食人於野,應功曹之奸,虎時入邑,行於民間,功曹遊於閭巷之中乎?實說,虎害人於野,不應政,其行都邑,乃為怪。夫虎,山林之獸,不狎之物也(7)。常在草野之中,不為馴畜,猶人家之有鼠也。伏匿希出,非可常見也。命吉居安(8),鼠不擾亂;祿衰居危(9),鼠為殃變。夫虎亦然也。邑縣吉安,長吏無患(10),虎匿不見;長吏且危,則虎入邑,行於民間。何則?長吏光氣已消(11),都邑之地,與野均也(12)。推此以論,虎所食人,亦命時也(13)。命訖時衰(14),光氣去身,視肉猶屍也,故虎食之。天道偶會(15),虎適食人,長吏遭惡,故謂為變應上天矣(16)。

【註釋】

(1)“人謂”句:句首當有“食”字,各本並誤奪。

(2)倮蟲:參見22·4注(4)。

(3)四夷:古代漢族統治者對四方少數民族的稱呼。東稱夷,西稱番,南稱蠻,北稱狄。

(4)平陸:平原。廣都:大的都市。

(5)由:經過。

(6)伏誅:依法處死。

(7)狎(xiá狹):親近。

(8)命:這裡指“祿命”。參見本書《命義篇》、《命祿篇》。

(9)祿:指祿命。

(10)長吏:郡、縣長官。

(11)光氣:這裡指精氣。參見5·5注(14)。

(12)均:同,一樣。

(13)命:命運。時:時勢、時運。王充認為一個人的遭遇是由“命”決定的,是碰到一定的外在條件偶然得以實現的。參見本書《偶會篇》。

(14)訖(qì氣):完結。

(15)天道:自然之道。偶會:偶合,湊巧遇到一起。天道偶會:即《偶會篇》所說的“自然之道,適偶之數”。意思是,吉凶的出現,是自然而然的,是構成吉凶的各種因素偶爾碰到一起造成的。

(16)上:指功曹。天:應作“失”,形近而誤。

【譯文】

況且老虎所吃的,不僅僅是人,有血肉形體的飛禽走獸,虎都可以吃它們。老虎吃人,說是應和了功曹的為非作歹,吃其他禽獸,應和什麼樣的官吏呢?老虎是毛蟲,人是倮蟲。毛蟲飢餓了,就吃掉倮蟲,這有什麼災變呢?四夷居住的地區,大人吃小人,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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