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都團夥販毒案」,交由邊城同志主辦。
這涉及到一個管轄許可權的問題。
一般來說,案發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但是「阿都團夥販毒案」的特殊性就在於,這個案子的案發地,不法侵害的所在地,既可以算是在邊城也可以算是在北庭。
誰叫這幫毒販是在兩個城市之間「交叉販毒」呢?
邊城的四號運到北庭去賣,北庭的大麻運到邊城來賣。
當然,本案的全部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北庭抓獲的,一網打盡,隨著阿都等人的供述,又有更多的團夥成員相繼落網。主要犯罪地,是在北庭這邊。
通常情況下,這樣的案子,邊城就只能是協助偵查了,最終要由北庭這邊來起訴,來審判,這樣更加合乎地域管轄的原則。
所以一開始,北庭市公安局也是這麼個思路。
但這個案子的偵破,邊城的同志卻是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說是決定性的作用,就這樣吧案子移交給北庭的同志,然後「兩手空空」回邊城,白白辛苦那麼久,說起來,心裡怕也是很不痛快。
雖然說,幹刑警也好緝毒警也好,並不是為了立功受獎,可是誰沒有那麼一點上進的心思呢?
自己冒著那麼大的風險,好不容易破了這麼個大案,最終功勞卻是別人的,要說十分心甘情願,怕也是沒人相信。
然而這個案子,從管轄權上來說,確確實實是由北庭來辦理更妥當。
這一點,邊城的同志都是很清楚的,也有了相應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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