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並捉姦在床者,則以“通姦”罪名按刑事案件論處,判刑若超過七個月,當事人就得坐牢。因此,苦主乃享有“依法捉姦”的權利。
不過,“通姦”的法律同時也明確規定,“捉姦在床”乃定罪的必要前提。此外,在進行捉姦行動之前,受害人必須報警,然後還要連同警方人員一道前往捉姦。黃海明捉許純美的奸,先是嚴格按程式前往臺北市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報案( 據報道,派出所警員不認識黃,開始以為是一般妨害家庭案,聽到要查的物件是許純美,“差一點沒從椅子上摔落”,然後就“興致勃勃”地出動協助辦案 )。與警員一起到達捉姦現場後,黃海明取出一串鑰匙開啟層層門鎖,弟弟黃懷齡則拿攝影機一路蒐證,進入臥房,警民雙方共同見證穿著睡衣的許純美與“小男友”林宗一躺在床上,一次合法的捉姦行動方告完成。
捉姦人雖不可強行破門而入,可是“通姦”的司法認定卻務必以“捉姦在床”為證。二十二條軍規,有人就進行過推演,如果聽到敲門聲後,裡面的人出來應門,那麼,即使開門後發現兩人同在一室,甚至衣冠不整,也不能以捉姦在床入罪。
許純美的丈夫黃海明“取出一串鑰匙開啟層層門鎖”與王羽飛起一腳破門而入,目的無非都是為了進入捉姦現場,然而臺灣有關法律的規定卻是“( 捉姦者 )到場時不能強行破門而入”。因此,當王羽向張昭提出“妨害家庭”之控訴時,張昭就不僅能辯稱王凱貞只是“偶然造訪”他,而且還可以理直氣壯地聲稱“要保留追究王羽之破門的法律責任”。
故自己動手捉姦者,不得不隨身攜帶DV、DC高科技器材,知道的是捉姦,不知道還以為DV青年又在拍前衛電影。然而,捉姦的二十二條軍規還包括,不能事先用針孔攝像機偷錄,臺灣地區的法院只採認在警員見證下###的畫面。在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採信“捉姦在床”的照片和錄影。
就算在合法情況下攜帶攝影器材成功出現在通姦現場,但是,被捉者通常是理虧腎不虧,口服心不服的。被逼入了死衚衕,必做困獸之鬥。慾火中燒被突如其來的一桶涼水潑成了怒火中燒,惱羞成怒,肢體衝突在所難免,捉姦行動亦隨之升級為鋤奸。雙方肉帛相見之際,身材好不好另說,身體一定要好。否則,就應驗了那句俗話:武大郎捉姦——有心無力,除非你是武打巨星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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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臥室情境
火車不是公廁,但火車票也有必要賣得男女有別。2005年年底,徐州火車站在全國首次推出火車軟臥票按性別賣。鐵道部方面表示,此舉很具有創新精神,時機成熟時,將在國內一些始發列車上進行推廣。
此一需求,來自對軟臥車廂內部安全問題的擔心( 雖然每一道門的鑰匙都由乘警保管,你甚至還能聽到它們就在乘警的腰間叮噹作響 ),但主要是異性共處一室的尷尬,以女性乘客尤甚。在某刊讀到上海乘客王小姐的故事,說她有一次穿裙子坐火車,苦挨至熄燈後方敢和衣臥下,卻驚覺對“鋪”的男子從黑暗中看過來,害她一夜沒睡踏實。遂發誓再也不穿裙子坐車。下一次,穿長褲,買下鋪,本以為萬無一失,不料竟慘遭對鋪男子之鹹豬手。
是裙也憂,褲也憂,美女出差一千里,壞事碰上一火車。然而男女混“臥”之亂,還包括裙子內部的內訌。同一組報道里的另一個故事發生在醫療銷售代表宋小姐身上,說有一回於軟臥內正欲入睡,突遭同廂一40多歲熟女施以舌吻並熊抱。
當時,宋小姐發了5分鐘的呆“才想明白自己是被性騷擾了”,撲上去掌摑對方後,衝出包廂,到廁所裡吐了個一塌糊塗,最終才被安全地換到了一個兩女一男雜處的包廂。她的意見是:“不分男女包廂都會遇到這樣的事情,那分了男女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