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三星洲農場管理所,果然已經準備好了一桌飯菜,都是湖裡的特產魚鮮和土貨,食堂的包間,雖然不是豪華裝修,但也是窗明几淨,並備有消毒碗筷。
史隊長客氣地說:“這裡條件簡陋了點,鄒老闆幾位就將就一下“;
李會計補充道:“財政單位也不允許在內部食堂裡喝酒,制度在是沒辦法的”;
鄒總說:“這個我知道,蠻好的,不知怎麼的最近感到喝酒身體有點吃虧,也許是真的到了年紀”;
李會計:“你可不能這麼說,我看你總是精神蠻足,我倆年紀相當,你可比我好多了”,大家都沒有把話題說開,各自開始吃飯,可能是上午走了那麼多的路,都累的餓了。
肖錏檣與汪警官是老鄉,遇到有需要出具審計鑑定的業務都是介紹給肖錏檣所裡來做,而且兩個人之間的溝通也相對順暢一些;
上午,肖錏檣獨自一人到了高新區派出所,瞭解鑑定所需的材料是否齊全或是否還有要進一步補充取證的地方。
汪警官說有兩個案件,一個是銅材廠保衛科報來的偷盜案件,一個是因借錢互不認賬引起的傷人事件;
偷盜案件的當事人前兩天夜裡行竊時被銅材廠保衛科當場抓住,現在在拘留所控制中,傷人事件一方當事人正在醫院治療,已構成傷人刑事案件。
汪警官把偷盜者雷鍾和銅材廠保衛科孫科長的詢問筆錄替遞給肖錏檣,孫科長的口述銅管被盜有6根,都是80斤規格,屬當天生產的成品,準備在第二天裝車運到廠外的3號成品倉庫,因為下班就臨時存放在車間外面;
雷鍾交待,他是第一次偷銅材廠的銅管,從工廠後牆翻牆而入,透過就近牆面鑿洞一根根地小心運出,規格是80斤一根4根計320斤,盜出後在距銅材廠約2公里的途中被保衛科跟蹤逮著,撥打110報的案;
但根據孫科長的口述,車間因為是第二天要將成品銅管運往3號庫,就臨時交給了保衛科代管,並做了數量記錄,第二天一上班,汪警官又找了車間人員確認數量並取得相關證據;
現在盜者雷鍾只承認4根,而銅材廠又確認有6根,有兩根的差異是什麼原因形成的,需要專業機構做鑑定,公正與證據必須清晰才能服人,才能不會出現冤假案件,肖錏檣陷入了沉思,從哪裡入手呢?。
肖錏檣走出警官辦公室去洗手間,然後又在停車坪來回踱步思考辦法,大約10分鐘後,肖錏檣回到警官室,對汪警官說:”2根差異因素有兩個,一是雷鍾還有同夥或者途中另外藏了2根,二是銅材數量有誤“;
汪警官:”你說的第一個因素,我們第二天就做了現場察勘和痕跡取證,正在做技術鑑定,等省廳的鑑定報告,第二個因素也有車間與銅材廠安保人員的數量交接和車間當天的生產記錄,確實是6根“;
肖錏檣又說:”能不能讓我去銅材廠查一查賬務,這得你們所裡出具相關檔案以便銅材廠配合,最好你們所裡也去人陪同“;
汪警官問:”怎麼查賬?“;
肖錏檣說:”生產成本核算、半成品及驗收各個環節的記錄,所有這些會計核算上都有一定習性,也許能夠找到差異“;
汪警官:”那好,我馬上申請,明天我倆就去銅材廠”。
肖錏檣向銅材廠財務科要了半年的成本核算明細包括銅材料領用資料和半成品、成品的成本結轉與進出資料,已經做了一天半的資料分析;
第二天下午,汪警官打電話向肖錏檣通報省廳鑑定報告,不存在同夥現場作案,幾天來也未在廠外找到有銅管的報案,途中也沒有相關痕跡,而且根據疑者舉證原則,銅材廠又不能拿出明顯證據支援自己的觀點;
肖錏檣只有從會計賬上找差異原因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