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陪審員等人都暗暗點頭,心想這大法碩也不是什麼等閒之輩。
白可檸當然知道“誰主張誰舉證”這個規矩。
“舉證?沒問題!有請我方證人,四環路馬甲商店,周老闆。”
周老闆被請上法庭。
他第一次出庭做證人,說話顫顫巍巍,不敢胡編亂造。
“那晚,李鐵武,就是被告,喝了不少酒,到我店裡找西瓜刀。
我家賣西瓜,確實有西瓜刀,但不是賣的。
我見他醉醺醺,怕他出門傷人,連累我的小店。
我就把店裡的一個長相相似的玩具刀賣給了他。
他怒氣衝衝,拎起刀,沒付錢就離開了!
前天他找到我的時候,才給我付了玩具刀的錢。”
嘭——!
大法碩猛得重拍桌面,怒道:
“周老闆,你要知道,作偽證是要蹲監獄的!他們給了你多少錢?!”
周老闆聽到“蹲監獄”,嚇得腿麻:
“各位青天大老爺,我可一句假話都沒說,我說得都是事實,如有半句假話,我天打五雷劈!”
大法碩瘋狗一樣,呲著牙道:
“說!他們給了你多少錢?!讓你遭天譴都不怕了!”
還未等審判長開口維護秩序,白可檸大聲怒道:
“毫無證據,當庭汙衊被告和證人,是你一個律師該說的話嗎?!”
眾人震驚!
白可檸這氣場太強了,把全場的注意力都聚集在她身上!
審判長也被這突如其來的變化鎮住了,一時間竟然說不出任何反駁她的話。
“被告辯護人,證人是否還有證詞提供?”
白可檸回道:
“審判長,沒有了。我們有當日商店的錄影證明,這把千層卷玩具刀,就是當天那把原告口中的‘西瓜刀’!”
白可檸目光冷冽,凝視那邊的大法碩。
大法碩與她四目相接,驚出一身冷汗。眾人看過影片,見李鐵武當晚出了商店,就奔著城東娛樂城去了。
大法碩腦子裡忽然冒出法規法條:
《華夏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她忽然嘴角掛笑,微微上揚,但很快又笑容消失不見。
她問了一個很小心的問題,語氣平緩。
“請問被告,您在使用玩具刀作案之時,是否知道這西瓜刀是玩具刀?請回答知道還是不知道。”
李鐵武早就被李夏提示過,對方律師一定會問自己這個問題。
如果李鐵武主觀認為這西瓜刀就是金屬西瓜刀,那案件性質就是屬於“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滿足《刑法》第二十二條。
即便他手中拿的是玩具刀,但是他主觀意識上就認定這個是可以殺人的金屬西瓜刀。
反之,如果李鐵武就知道那是個塑膠玩具刀,去嚇唬,恐嚇,最多也就是個尋釁滋事罪。
二者性質完全不同。
所以李夏提醒過爸爸要怎麼說。
李鐵武對於當晚的事,記不清了,喝多酒,斷片了。
面對這個簡簡單單的,帶有蹲大獄風險的攻擊。
李鐵武想起李夏跟他說過的話,毅然決然回答道:
“我知道那是玩具刀,我就是嚇唬嚇唬汪老闆他們,誰讓她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