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部分 (第3/5頁)

旁的回車鍵。

一個充斥著紅、藍、黑各色字型的網頁跳了出來,“殺人罪追訴時效”,“故意殺人罪追訴時效”等一系列標題從上往下依次排列著。

瀏覽了好幾頁搜尋結果,我卻一直沒點開任何一個標題。最後,我開啟了“追訴時效”的百度百科。

“追訴時效(deadline of prosecution)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百度百科裡的第一段話如是寫著。

我慢慢往下看,下面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我繼續翻閱著網路資料,“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在另一篇文章中,這樣寫著。

我感受著從手心裡不斷傳來的熱量,偶爾有風從窗外吹進來。

這臺電腦散熱不太好,我想著。雙手因為冒出的一層細密汗珠而變得黏稠,手指摩挲在鍵上覺得有些不舒服。

十八年前的那場事故,當時應該是當做交通意外處理的,應該沒有立案。追訴時效是20年的話,如果在兩年之內,阿姨找不到證據,就不能對慕家上訴了是嗎?

我這麼思索著,不清楚自己是希望阿姨能在兩年內找到證據,還是不希望。

兩年的時間其實不長,況且是十八年前的事了,要重新找證據又談何容易。除非……有證人!

想到這,我的心不禁顫抖了一下。阿姨說過,十八年前的那晚,她聽到慕承宣派去醫院的人在走廊說話,才知道十八年前的事故是慕家做的。

這麼說,十八年前的那幫人就是證人。只要能讓他們作證,那慕承宣是不是就會去坐牢?

想到這,想到慕黎汐,我才明白,儘管我不想承認,但在我內心深處,我並不希望阿姨找到證據,至少不是在兩年之內。

等一下,阿姨說過十八年前他們回來只是處理一些工作上的事務,這麼說的話,車禍發生時他們還是美國公民?

那這起案件是會按中國的法律來處理,還是美國的法律?

我又急急忙忙地在搜尋欄裡重新鍵入“美國殺人罪追訴時效”,忙按下了回車鍵。

連續翻了好幾頁搜尋結果,卻始終沒看到任何有關美國殺人罪追訴時效的連結。於是我又開啟了google,有幾個相關網頁卻始終打不開。

無奈之下,我只好回到百度,重新搜尋。這次在翻閱好幾個網頁之後終於找到了一個案例。我連忙點開網頁,拉到最後,上面赫然寫著“美國的法律原則上對於殺人罪是未設有追訴時效的”。

沒有……追訴時效嗎?

我盯著電腦螢幕,被身後突然響起的手機鈴聲嚇了一跳。

我隨即轉過身,望著床上閃動的手機發呆,才想起昨天下午小菡給我換了一個專屬她的來電鈴聲,是Bruno Mars的《Count On Me》。

“喂,小菡。”

“怎麼這麼久才接啊?”

“哦,剛才在看書。怎麼了,有什麼事嗎?”

“非得有事才能給你打電話嗎!怎麼樣,鈴聲好聽吧?”小菡調皮地問道。

“嗯。”

“喂!李瑛予,你必須這樣嗎!哎……真是受不了。喂,你知不知道你這麼冷淡,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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