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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原因之一在“田歸富民”,為求解決則“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開創之初,尚虞紛擾,今累葉承平之時,更難施行”。'53'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為一種“理想”,但從此清代田制的討論也就轉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比較而言,二十世紀就儼然是一個“土地制度變革”的世紀。從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到共產黨的“土地改革”,再到“集體化”,和其後的“包產到戶”,於二百年後,終於實現了傳統的“田制”理想。'54'在那以後也終於發現,田是否一定要“均”,“均田”之後能否即實現農業的成長,以及土地的“出讓”(租佃)、“轉移”(買賣)等一系列的問題。

九、干預租佃關係

康熙年間,政府屢次蠲免田賦,也屢令田主照蠲免分數免徵佃戶田租。雍正十三年,高宗於免除歷年積欠錢糧之時,再次“勸減佃租”:

“(蠲免積欠,佃戶未被恩澤)若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徒滋紛擾。……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情願蠲免佃戶之租者,……朕實嘉悅。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彼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55'

乾隆五年議定,旗地“若並未欠租而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審實治罪”。同年,河南巡撫雅爾圖請定豫省交租之例,改為按受災分數減租,得旨允行。'56'尋因御史陳其凝奏,官為立法,強以必從,則挾制爭奪,必滋擾累。議定仍照雍正十三年諭旨,實力奉行。'57'無疑問的,在所有政策制訂中都存在著一個可行性問題,特別是對那些要在廣大地區長時期中長期實施的政策來說,這一問題就更為突出。

乾隆十三年,高宗閱《山東通志》內載聖祖希望山東有身家者“減輕田租”、“贍養佃戶”諭旨時,又提起這一問題,諭:

“今朕省方問俗,親見民情風土,歲偶不登,閭閻即無所恃,……揆厥所由,實緣有身家者,不能贍養佃戶。……夫睦嫻任恤,自古為重,利豈專在貧乏,富戶均受益焉,……何如有無相資,使農民不肯輕去其鄉,即水旱無虞大困。……”'58'

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範圍,而提倡一般性的減收田租。是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戶及佃戶欺慢田主之例”,也終於修訂完成。從此追討欠租就變成了政府的責任,用斯科特的話來說,目的就是實現國家的“直接統治”。'59'同一時期,民間租佃關係也有所調整,地租實收率不斷下降(大約下降了二十個百分點),租佃制度得以修訂。'60'

康熙年間黃六鴻曾說,“有司誠能愛民”,應“視四境之土田,如己之莊產,四境之農夫,如己之傭佃”。'61'這種把所有田產、農夫都視為國家之產、國家之佃,以及讓政府積極承擔更多責任的想法,正是在乾隆初年得到了高度的發揮,並在土地與租佃制度的討論中得到充分的顯現。

清政府對於改變土地制度的主要設想,出於種種原因,最終未能實行。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清人正是透過這一輪討論,才確立了當時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將其變更。清代的這些制度,——包括土地佔有在內的財產私有權,土地的租佃制度,小農的家庭經營,農民選擇生產專案和行業的相對自由,某種水平的市場組織和市集活動的存在,——都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對它於無論怎樣評價,其作用卻是無法抹煞的。正是這些問題,到二十世紀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爭論。它在嚴厲的批判之後,又在二十世紀最後二十年內,隨著“農村改革”的發生而一一恢復。因此,在二百年前發生的這場爭論,就更值得今人重視。

十、劃分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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