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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至於各省民情,固不無愚悍之處,亦緣各督撫謂朕保赤惠鮮,止知奉行德意,遂不覺漸流為姑息。不知父母無不愛之子,而於子之賢者,自必恩勤撫育;若不肖之子,又須重加懲創,豈容任其驕縱,以長奸惡?

這一時期,其它各類的聚眾事件,如兵丁鬧事也日漸增多。

乾隆十二年四月丙子,以近據各省奏報奸民聚眾之案,如江南宿遷、山東蘭山,皆因求賑;浙江臨海,則因求雨;福建上杭,則因抗租;山西安邑、萬泉,則因丁糧豁免等事,遂至聚集多人,抗官塞署,放火罷市,肆為不法。上諭:

此皆愚無知之百姓,平日於地方官毫無敬畏之心,因而望恩幸澤,無有饜足。稍有未遂,遇事生風,眾情洶湧,此民氣所由日驕,刁風所由日熾。所謂有一利即有一弊,扶起一邊又倒一邊。水懦民玩,信不虛也。

朕愛育群黎,惟惠養是務,億兆善良者眾,豈肯因一二莠民,頓尚威克。但懷保不可不厚,而去惡不可不嚴,……俾小民鹹知國憲之當遵,命吏之當敬。斂戢其浮囂之氣,懾服其驕悍之心,禁於未然,較事發而後以法繩之者,所全多矣。

發出欲改變政策的資訊。'4'特別提出不得“聚眾”。

為什麼不許“聚眾”?這一提法與今天的政治經驗恰好相反,因為所有的現代政治,都離不得“聚眾”,離不開“群眾”(不管是採取什麼形式,甚或是無形的)。傳統政治理念卻不主張“從眾”,不主張實行“多數原則”,許多跟“眾”字有關的名詞,如鼓眾、恃眾、糾眾、隨眾、媚眾等,都是貶義詞。清代更是不許鼓動群眾,不許“鼓眾”、“惑眾”(鼓惑眾聽),發帖子(傳帖約眾),作演說,拿過高的政治口號吸引民眾(幹譽)。

“聚眾罷市,大幹法紀”,'5'大清律例本有規定。但在清代不同時期,情況也不盡相同,如“從前順治康熙年間,督撫等猶沿明季陋習,於抗官拒捕之案,每多暗為消弭,歸於不辦”;雍正年間有所改變,乾隆年間就變得格外嚴厲起來。上諭,自“朕臨御以來,嚴飭封疆大臣,不許彌縫了事。匿不上聞”。'6'乾隆六年九月,御史李清芳奏陳,嚴禁學習拳棒,糾眾會聚。九年正月,閩浙總督那蘇圖等奏,禁止民間聯盟、械鬥、謗訕、抗官、拒捕、罷考、罷市、造軍火器械、揭旗聚眾等事。隨之,為之制訂了更為嚴格的法律。乾隆十三年五月,刑部遵旨議定:

嗣後直省刁民,聚眾毆官,積至四五十人以上者,為首照例擬斬立決,仍照強盜殺人例梟示。其有同謀聚眾,轉相糾約,下手毆官者,系同惡相濟,亦應照光棍例,擬斬立決。其餘為從之犯,照例擬絞監候。其被脅同行審無別情者,照例各杖一百。'7'

乾隆十二年五月癸丑,以近歲以來,科道官時有以民氣漸驕為言,朕初不信,諭:

夫以普免錢糧,而民不以為恩;加賑厚恤,而民不生其感。偶或地方有司。辦理少不如意,輒呼群咆哮,挾制官長。為督撫者,或避卞急之名,或存省事之見,不詢根由,不顧大體,甚或參處官員,以圖結案。

夫百姓之敢於恣肆妄為,亦由平日不知尊親大義。而平日之不知大義,則由於朕厚加之以恩膏,而不先率之以教化。督撫亦惟知朕有愛民之心,而不思朕有教民之責。居恆煦嘔燠休,惟恐咈百姓之意。百姓目無官長,竟若官長去留,可操之其手,及群不逞譁然而起,而官長則己掛名彈章。以致益煽,習為故常。猶劣子之倚慈母,有所恃而無恐,且抗衡焉……

今日之頑民聚眾,干犯刑章,朕得不引為已過,深自愧悔也歟?然朕雖失教於前,尚思勤懇誨迪於後,以為黎庶勸。

對生衿參與,更表示要嚴懲不貸。十一月辛卯,諭:晉省兩年中,如天鎮之搶糧,鄉寧、靜樂、鎮寧等處之聚眾抗官,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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