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三章 罪犯的權利(三更送到)
“你,你……”這位林海副局長被張錚這傢伙的胡攪蠻纏氣糊塗了,平時能言善辯的他,這會竟然結巴起來了。。
張錚說道:“你什麼你?你們警察,還有你這樣的警局領導就這水平?竟然提出‘打人犯法’這種腦殘的問題來!這樣的提法,一般的民眾說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出自你們警局領導口中,就非常不合適了,你看看華夏的所有的法律法規裡面,有這種提法嗎?”
林海說道:“在法律法規中的確沒有這種提法,打人犯法雖然只是民間的一種常用說法,但這種說法也是有一道理的。人人都具有不可剝奪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發明權、專利權個人權利等。即便是罪犯,他們的身體權、財產權等人身權利,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因此,凡是打人,首先是侵犯了人的人身權利,這就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以,‘打人犯法’的提法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成立的。”
聽到林海的強詞奪理,張錚問道:“照你的說法,那就是所有的致人傷亡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了?”
林海答道:“這還用說嗎?人都死了,傷了,他們的人身權利必然被侵犯,被剝奪了,還能不是犯罪嗎?”
張錚問道:“那我問你,你幹警察有20多年了吧。”
林海答道:“當然了,我幹警察已經21年了,可以說,快趕上你的歲數了。”
張錚繼續問道:“請問你打傷過人嗎?”
“當然了,我幹過刑警,多次參加針對犯罪集團和犯罪個體的重大行動,打傷過的犯罪分子,我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了。”當林海說起自己這些以往的輝煌經歷時,臉上充滿了自豪感。
這時,黃大彪插話道:“林副局長十年前就是聞名全市的神槍手,在一次狙殺綁架人質的歹徒時,一槍斃命,成功救出了被綁架的人質,獲得了省廳頒發的神槍手的光榮稱號,李副局長可是濟北警方的老先進了。”
“哦,很了不起嗎,沒想到林副局長當年也是一位威震華夏警界的英雄,佩服!”張錚由衷的說道。
“這都是十多年前的陳芝麻爛穀子的事了,不值一提。”林副局長謙虛的說道。
“我說林副局長,你先不要謙虛,我有個問題想向你討教,不知可否?”張大官人笑著對林海說道。
“討教什麼?”林海很謹慎的問道,他怕一不小心掉進這小子佈下的陷阱。
“雖然,你在歷史上曾經有過輝煌,但是,又但是,林副局長殺過人,打傷過人,則是不爭的事實,按照你的邏輯,打人犯法,殺人償命,林副局長不但不是英雄,應該是一名違法犯罪的罪犯才是嗎?”張大官人笑道。
費了這麼多口舌,浪費了這麼多吐沫,人家張大官人的目的原來在這裡。
雖然這句話並不難駁斥,但由於事發突然,使得林副局長還真一時難以組織好句子進行反駁了。
“張先生,這就是你的強詞奪理了,林副局長針對的是犯罪分子,他保護的可是人民群眾,怎麼會是違法犯罪呢?”黃大彪及時的站了出來,扮演起辯護人的的角色,為林副局長辯護起來。
張錚說道:“我也是這樣的認為的,在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時,無論你是一名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還是一名平頭百姓,都有義務挺身而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防止不法傷害的繼續進行和發展,但在制止犯罪分子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不法分的激烈反抗,這時候,雙方的搏鬥就不可避免了,出現傷亡也是常有的事情,市民由於見義勇為或警察由於執法受傷或死亡的事件屢見不鮮,就是這個原因,如果我們過多的考慮罪犯的人權,那這些受害人的權利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