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她說她只是不想看到一個小生命就這麼被親生母親殺死。”
“醫院的清潔部門稱醫療垃圾死嬰的處理本應護士裝在垃圾袋後通知他們去取,在交接表上簽字。但一般都是護士替他們籤,當天,李曉華並沒有通知他們清潔部門去取死嬰。”
“劉某把嬰兒抱回家之後,平日裡因為一些小糾紛和劉家不和的鄰居,聽到劉某家有嬰兒的哭聲,感覺是個報復劉家的機會,於是向派出所舉報,說劉某家有一名來歷不明兒童。”
“派出所來到劉家控制了劉某和他妻子,並把案件報到了公安局裡來,我很重視這件事,親自安排公安人員進行了詳細的調查,確定了孩子的來源和生母情況。引產後的第三天,豔豔接到我們公安部門的通知,她引產的孩子還活著。豔豔應我們的要求,和哥哥、母親一起到公安局配合警方做了筆錄,並做了dna親子鑑定,確定了和嬰兒的母子關係。”
“劉某答應把嬰兒還給豔豔,夫妻倆的態度都很好,事情到了這一步,我們警方的工作也算做完了,但沒想到的是,豔豔回頭再次報案,向醫院提出110萬鉅額賠償,我們警方在調查了真實情況之後,決定不予立案。”
“畢竟這個嬰兒是她不要的,引產甚至會殺死嬰兒,李護士是在嬰兒被判定死亡的情況下救活了這個嬰兒,自行處置嬰兒的行為確實有些不妥當,但她並沒有惡意,也沒有販賣嬰兒賺錢,所以警方才決定不予立案。”
“豔豔見警方不予立案,於是申請了行政複議繼續向醫院和李護士、劉家鉅額索賠,我身和我們當地的紀委書記等人研究了一整晚,考慮著豔豔已經不要這個嬰兒,而護士救活了嬰兒,生命是無價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另外一個生命,哪怕他只是一個嬰兒。從社會、人性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我們作出了維持原定的不予立案決定的複議意見回覆了豔豔。”
“事情到了這一步,原本以為解決了的,實在沒想到,豔豔在接到複議決定之後,居然投訴到央視《覺點方談》,《覺點方談》的記者象聞到腥味的貓一樣,立刻來到雲豐市,對此事進行了跟蹤報道,指責我們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拐賣兒童。”
“《覺點方談》的影響力你們是知道的,央視播出之後整個雲豐市都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很多領導給我們打電話對我們嚴厲批評,迫於這種壓力,我們不得不以涉嫌拐騙兒童罪把護士李曉華刑事拘留了起來,後來李曉華又被公訴到法院。豔豔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護士李曉華賠償醫療費兩萬元,交通費、律師費八萬元,精神撫慰金二十萬元,撫養費、教育費八十萬元,共一百一十萬元。”
“同時狀告我們雲豐市警方不作為,參與犯罪、協助拐賣兒童,要求對我們進行行政處罰、並賠償她的精神損失費……”
“法院一審認為,李曉華身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引產存活的嬰兒送與劉某撫養,使嬰兒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這種行為侵犯了豔豔與引產嬰兒的親子關係和引產嬰兒的合法權益,已構成拐騙兒童罪。”
“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李曉華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擔對豔豔的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這不屬於因李曉華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宣判後,李曉華和豔豔均不服,分別上訴。李曉華的上訴理由是,她的行為不構成拐騙兒童罪,請求改判無罪,但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聲稱李曉華拐騙兒童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了國有事業單位的聲譽,我們公安機關四位領導的行為都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翫忽職守罪。法院聲稱雖然不能否認我們四位被告人著手對豔豔的報案開展了工作,但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關於拐賣兒童犯罪的報案,經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