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股票的決策——關鍵的問題是他們的行動要以增加每股內在價值的方式而且還要回避會降低內在價值的任何做法。這項原則看起來似乎是顯而易見,但是我們一直以來都看到了違反這項原則的情況發生。而且,當錯誤配置的情況出現的時候,股票持有人們就被傷害了。
紅利政策
通常,會向股票持有人報告紅利政策,但是很少會進行解釋。公司往往會這樣說,“我們的目標是分配收益的40%至50%,並且按照至少與CPI同步的比例增加紅利。”如此而已——沒有任何的分析來說明為什麼這個政策對於這個公司的擁有者來說是最好的。然而,資本的分配對於業務和投資管理來說是非常關鍵的一點。因為情況是這樣的,我們相信經理人和所有者應該認真考慮,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收益應該留存,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分配。
需要理解的第一點是,所有的收益並不是以完全同樣的條件產生的。在很多業務裡——特別是那些具有高資產/利潤率的業務——通貨膨脹造成了某些或者全部的報告收益成為人為的數字。這些人為數字的部分——讓我們稱這些收益為“受限收益”——如果公司打算維持其經濟地位,就不可能作為紅利進行分配。因為要是這些收益被分配掉,公司就會在下列的一個或者多個領域喪失基礎:維持其單位銷售規模的能力、長期競爭地位、財務實力。無論其紅利發放率有多麼的保守,一家持續發放受限收益的公司註定要淡出人們的視野,除非股權資本得到了其它方式的補充。
限制收益對於擁有者來說很少會毫無價值,但是它們通常都必須打很大的折扣。在現實中,它們會被公司徵用,無論其經濟潛力多麼貧乏。(這種無論回報多麼沒有吸引力都要留存的情況,被10年前統一愛迪生公司(Consolidated Edison)以一種很好的譏諷方式不經意地透露了出來。在那個時候,一項懲罰性的監管政策是造成公司按照其賬面價值四分之一的價格低價賣出公司股票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說,每次留存一美元的收益在公司內進行再投資,那一個美元就變成了按市價只值25美分。但是,儘管是這種金變鉛的做法,大多數收益被再投入到公司裡,而不是分給所有者。與此同時,在整個紐約的建築和維修工地上,大標語牌驕傲地宣傳著公司的口號,“Dig We Must”(“我們必須挖掘”,也可作“我們必須理解”解——譯者注)。)
在這次紅利討論中,我們不需要對受限收益進行更加深入的理解。讓我們轉向更有價值的非限制收益方面。這些收益可以擁有完全平等的留存或者分配的可行性。我們的意見是,管理層應該選擇那種對於公司所有者更加有意義的方式。
這個原則並沒有得到廣泛的接受。出於很多的理由,經理人喜歡截留股票持有者的那些非限制性的已經可以分配的收益——去擴張經理人管理的企業帝國,從一個異乎尋常地舒服的金融地位去進行營運,等等。但是我們相信,留存只有一個合理的理由。非限制收益只應該在有一個合理的預期——有歷史經驗提供有利的支援,或者當合適的時候,透過對未來進行合理的分析——認為用公司留存的每一個美元,至少能夠為所有者創造一個美元的市值的情況下才能夠留存。這種情況只有在留存資本產生的增量收益等於或者高於投資人在一般情況下能夠獲得的收益的情況下才應該出現。
在判斷經理人是否應該留存收益的過程中,股票持有人應該不是簡單地比較最近幾年總的增量收益與總增量資本,因為這其間的關係可能會因為核心業務中出現的問題而失真。在通貨膨脹期間,擁有以特別的經濟性為特徵的核心業務的公司可以在該業務中用很小金額的增量資本獲得非常高的回報率(就像我們去年對好運公司(Goodwill)那部分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