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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晉擴建三軍 (第3/4頁)

族的尊卑由“親”的程度決定,很好辦,但關鍵是要讓身份的尊卑與職務的尊卑嚴格對應起來。所謂“執秩”就是為完成這項任務的。

對於“執秩”有兩種解釋,一是法名,認為執秩是一部法。 《漢書-刑法志注》引應劭語:“(文公)蒐於被廬之地,作執秩以為六官之法。”可見這是一部類似政府組織法之類的憲法性規範。二是官名。孔子稱其為“執秩之官”, “執秩”,按字面解釋就是“操持序位”, 執秩之官應該是主管確定、甄別官職次序的官員。

其實二者並不矛盾,有了執秩之法,再專門設執秩之官來具體執行而已。執秩之法的內容,無外乎明確規定各個政府官職的尊卑,以便貴族們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來對號入座,不至於弄亂。

(2)統治秩序。

所謂“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傳統的社會組合模式和統治秩序, 它保障了貴族們的經濟實力、 支配權力能夠與地位的尊卑順序相一致,這才是等級秩序得以鞏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執秩之法和執秩之官, 接下來的任務幾乎就剩下簡單的排列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複雜的東西,這裡面也有很多具體安排。 《國語-晉語四》雖然記載的是晉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們可以放心地認為這也就是被廬之法的用人原則。

第一,以尊尊為主。

所謂“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戚、尊貴寵、事耇老、友故舊“,都是根據貴族們與國君的關係親疏來確定尊卑秩序。具體到官職的任命,則是:

首先,“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上述家族應該都是出自晉國公族(狐氏一說出自公族,一說為狄人,但作為文公的妻族同樣是顯貴) ,姬姓,都是晉國顯赫的家族,因為晉國驅逐群公子,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們擔任性質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離最貼近的職位。

其次,“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貴族,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貴,但只要有德(良) ,也擔任次等重要和貼近的官職。

其三,“異姓之能,掌其遠官”, 異姓中能幹的,擔任那些性質、位置、距離再次的官職。當時的“異姓”主要是趙氏、魏氏、範氏,雖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與諸姬相比。如在被廬之蒐的將帥選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欒枝、先軫) ,趙衰誠惶誠恐地推讓,也是因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則。之前趙衰被任命為原大夫,原屬於晉國剛剛開闢的邊緣國土,這是距離上的“遠”; 魏犨僅擔任車右,排在年輕的荀林父之後,士會則是在最後替補出任車右,這都是職位上的“遠”。

第二,以尚賢為輔。

所謂舉善援能、賦職任功、明賢良、賞功勞,都是選賢任能的表現,但在文公時期,異姓群臣的地位是遠遠比不了姬姓的,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

對平民社會的規範

文公對於平民社會採取的措施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減輕民眾負擔:免除公債(棄責) 、降低貢賦(薄斂) 、資助困難(施捨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 、節約開銷(省用足財) 。

促進生產經營:降低關卡稅收、保障商路通暢(輕關、易道、通商) ,提供寬鬆環境,獎勵努力耕種(寬農、懋穡)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實施的行政措施,農、工、商只是政府管理行為的物件, 而不是獨立的行為人和相對方。 農、 工、 商之間的相處和交易規則只有一條“勸分”,就是鼓勵民間互通有無,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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