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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

民情感」云云為由,予以扣押,井通令各級學校、警察機關……

等有關單位,清查報繳;但該叢書上冊,卻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級執行人

員卻弄不清楚,索性見書就查,以致該叢書上冊,也難以倖免,一併由臺北市政府出具大量

查扣收據,滿載而歸。到了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損害

賠償請求書」,告訴他們:「正因為貴衙門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強迫手段,違法

扣押未經查禁之書籍,致使請求權人所發行該叢書『上冊』除被違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餘

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陳列出售,妨害請求權人發行、出售之權利,損害請求權人可得預

期之利益陸仟玖佰零壹元(內捨己扣押四十六本書價陸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優待為壹

元)。」臺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書」後,自知理虧,且知我來者不善,決定屈

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規委員會召開協議,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遜

代,另有新聞處趙鵬科長等,一共五位,與我達成「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

確定「本府部分執行人員誤扣上述叢書上冊屬實,本案本府有賠償責任」。八月二十九日,

開出損害賠償國庫支票「陸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陸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現;壹元部

分就是優待的罰金,於是我領走了有史以來第一宗的此類政府賠償,大獲全勝矣!

在臺北市政府被我罰過一元後,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罰它一元。全部經過,比罰

臺北市政府還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給我畫帽子》一書上市,高雄方

面,由鹽埋區大仁路一四一號孫慧珍代為銷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員王聰琰者,

跑來查扣,並出具編號第0三九三三四號「高雄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錄影節目帶三聯單」

一紙,以資證明。因為這本書並沒查禁,這下子被我抓到機會,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國民黨

高雄市長蘇南成,指出:「因臺端臺南市長任上,本人曾寫文章揭發臺端為『臺灣第一不要

臉,,全市譁然,議員且紛紛以臺端無恥為詢。今日臺端走馬高雄,自然有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教唆下屬王聰琰、非法扣押上開書籍、妨害本人依法發行權利之嫌,顯已觸犯刑法第一

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百零四條之罪嫌。又臺端身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故意不法侵害本人發行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由臺端之衙門

負損害賠償責任。」蘇南成收信後,龜縮不復,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

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後,自知無法再

賴,乃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簡報室召開協議,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

廖兆祥、參加協議機關代理人李文錦、法制室代表黃章一、新聞處代表王硯青等,一共多

位,與我達成「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四項:「一、警員王聰琰因於74.6.27過

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給我畫帽子》乙書,所開具三聯單0三九三三四號應予撤銷。二、

查扣之書貳本,已於74.7.12返還書攤,免予賠償。三、本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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