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金融機構對資金實行第三方監管,對於租賃時間長的承租人,必須採用銀行代收代付租金方式,將合同約定的房租直接存入房主賬戶。這一方式加大了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有效規避了中介機構騙取客戶資金、抽逃和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目前這一方式已經成為房屋租賃代理租金支付的主要方式。
實行強制*資訊公開披露,使存量房的交易居民能夠實時掌握在售房產的情況、銷售價格等資訊,可以有效規避中介機構利用資訊不對稱,壓低收購價格,哄抬出賣價格,賺取非法差價等行為,保障交易雙方的經濟利益。如2006年北京市建委建立了房地產交易管理資訊系統,對二手房交易實行網上籤約。2008年市建委又釋出《關於建立房地產市場動態監管資訊平臺的通知》,要求市區縣相關管理部門透過監管平臺整合房地產市場動態資訊,加強對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監管,並定期在北京建設網釋出。
收入分配不破 住房保障不立(1)
2007年8月,國務院召開了全國住房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其根本的指導思想就是:“政府解決住房問題必須體現公平正義”。為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2007年底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釋出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從保障方式、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建設管理、價格管理、准入與退出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規範。
目前各地對於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群體准入標準一般是依據家庭人口數量,由家庭年收入和家庭總資產淨值和現有住房面積3個因素來確定的,在具體操作上則實行房產保障部門統一管理,三級稽核、兩級公示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輪值搖號配售制度,充分引進了群眾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實行了資訊公開,而南京市還全過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參與監督,確保了申購供應的公平公正性,在已供應的7萬多套經濟適用房中,基本沒有關於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入住的舉報。應該說,在現有的政策框架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機制基本實現了在現有收入分配格局下的公正公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然而,當前,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收入分配不均衡,收入差距過大,並且這種還在不斷加大。突出表現在:城鄉居民之間、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明顯,城鎮居民中高、低收入組間收入差距繼續擴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導致政府調節收入力度不夠。脫離開收入分配改革的程序,過快地推進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後果是:
(1)帶來對住房市場機制的巨大沖擊。保障比例過高或過低都會影響住房市場的結構和格局,影響到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主體作用的發揮和效率的實現,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和價格的過高或過低都將影響到科學合理的住房市場價格體系的形成,影響到全民的財產權和財富的價值。
(2)帶來表面公平下的實際不公平。毫無疑義,當前的住房保障政策有效消除了前幾年住房消費中經濟適用房被高收入階層購買等社會不公現象,確保了保障性住房真正被低收入階層和中低收入階層購買,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公平。但應該注意的是這一政策在消除某些不公平的同時帶來新的不公平,並且將這種不公平的利益固化、合法化。中國住房市場結構性失衡的突出表現是出現了明顯的“夾心層”問題。比如,目前,在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政策銜接中,出現了既超過廉租房的政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