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針對性政策與措施,促進地方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形成中央與地方各司其職、協同治理之良好格局。
第五章:司法系統規定
第十一條:司法獨立
司法體系獨立於行政與立法機構,設立最高法院、各級地方法院以及專門法院等,以確保司法審判之公正性與權威性,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門之不當干涉。
1. 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部門不得干預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不得對法官審判行為施加壓力或影響。
2. 立法部門不得制定針對特定案件或當事人之法律以干擾司法審判結果,司法機構有權對行政行為與立法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維護憲法權威與法治秩序。
第十二條:機構設定
1. 最高法院為司法系統之最高層級,負責審理涉及憲法解釋、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之終審等事務,統一全國司法審判標準與尺度,其判決為終審判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 地方法院依行政區劃設立,負責處理本地區之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依據法律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進行審判,保障地方社會公平正義與法律秩序穩定。
3. 專門法院針對特定領域案件設立,如智慧財產權法院、軍事法院等,以專業之審判團隊與程式處理相關領域案件,維護特定領域法律秩序與權益保護。
第十三條:法官任命與審判原則
1. 法官由專門之司法遴選委員會依照嚴格標準與程式選拔任命。遴選委員會成員由法律界資深人士、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確保法官選拔之專業性、公正性與獨立性。
2. 法官一經任命,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遭受其他不當處分,以保障法官能夠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3. 司法審判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審判過程嚴格依法律程式進行,證據採信與法律適用嚴謹規範,判決結果公開宣判並附詳細理由,接受社會監督與法律檢驗。
第六章:公民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公民權利
1. 平等權
所有公民於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社會出身、財產狀況等,享有平等之政治、經濟、文化權利與機會,不受任何歧視與不合理差別對待。
2. 政治權利
? 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依法律規定參與國家政治事務,選舉代表組成議會及地方議會,表達政治意願與訴求。
? 公民有權參與國家政治討論、集會、結社等活動,自由表達政治觀點與意見,監督政府工作,對國家事務提出建議與批評,但須依法進行,不得危害國家主權、安全與社會穩定。
3. 人身自由權
公民之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非經法定程式與合法理由,不得被逮捕、拘禁、搜查或限制自由。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非法剝奪公民生命、健康、名譽等基本權利。
4. 財產權
公民合法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非經法定程式並給予合理補償,不得被徵收、徵用或剝奪。國家依法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取得、使用、收益和處分,保障財產在市場交易中的公平與安全,鼓勵公民透過合法經營與勞動創造財富並積累財產,為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5. 社會權利
? 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國家提供免費且公平之教育機會,保障公民接受良好教育,提升國民素質與個人發展能力。
? 公民享有醫療保健權,國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保障與公共衛生服務,保障公民身體健康與生命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