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享有勞動權,國家促進就業,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公平之勞動環境與合理報酬,鼓勵公民透過勞動創造價值與實現自我。
? 公民享有社會保障權,國家建立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於年老、疾病、失業、工傷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與社會救濟。
6. 文化權利
公民享有文化創作、傳播與參與文化活動之權利,國家保護與弘揚民族文化遺產,鼓勵文化創新與多元文化交流,促進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繁榮發展。
第十五條:公民義務
1. 遵守憲法與法律
公民有遵守國家憲法與法律之義務,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秩序,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 納稅義務
公民依法律規定承擔納稅義務,依法納稅為公民對國家之基本責任,為國家公共服務與社會發展提供財政支援。
3. 服兵役義務
公民於國家需要時,依法律規定承擔服兵役義務,保衛國家主權、安全與領土完整,履行公民之國防責任。
4. 勞動與社會服務義務
公民有勞動之義務,透過誠實勞動創造社會財富,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同時,公民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服務與社群建設活動,增進社會和諧與團結互助。
第七章:憲法修改程式
第十六條:修改提議
憲法修改提議可由議會兩院聯席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透過提出,或由君主依國家重大利益需求提出,但君主提議須經議會審議透過後方可啟動修改程式。
第十七條:修改審議
憲法修改提議提出後,須經議會專門委員會深入審議,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包括公民、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等之建議與反饋。
第十八條:修改透過
憲法修改案經議會兩院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透過後,由君主簽署生效,修改後的憲法條文具有與原憲法同等之法律效力,為國家之最高法律準則。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過渡條款
本憲法生效前之法律、法規、制度與慣例,凡與本憲法不相牴觸者,於本憲法生效後繼續有效,直至依本憲法規定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二十條:憲法解釋
本憲法之解釋權屬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依憲法原則與精神,對憲法條文之含義、適用範圍與具體實施進行權威性解釋,以確保憲法之統一理解與正確實施。
第二十一條:生效日期
本憲法自2005年5月8號起生效施行,為海華王國之長治久安與持續發展提供堅實之憲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