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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治”、“合”的局面,多一些,長一些,“亂“、“分”的局面少一些,短一些。是謀國者、憂懷天下者應當認真思考的。

四、穩定壓倒一切!(4…4…1)

不可否認,這種道德的自覺,倫理化的治國,是有其明顯長處的。克己復禮,是一種由內到外,內外一體,家、國、社會合一的治理模式。在這一點上,比西方或現代社會,人心散亂,各自為利,交爭不已,社會分離的治國模式,強很多。但它也有明顯的弱點,因為,人或群體,在利益與情慾面前,單靠自律是很薄弱的。當然,中國古代,也並沒有忽略人的這一本性,在要求人們克己向善的同時,也有禮法的高度制約。但禮法對當權者的約束,時而強,時而弱。皇權在中國一直最大。當禮法與皇權或產生直接衝突時,往往是皇權取得勝利,除了皇帝以外,其它當權者也是如此。意思是說,在涉及直接利益與利力面前,禮法的約束作用是限的。換句話說,從社會整體與宏觀層面上看,禮法,只對貧賤的大多數起作用,而對富貴的少數起不了實質性的作用。

而西方的*制度,雖然同樣是,只對貧賤的大多數起作用,而對富貴的少數起不了實質性的作用。但在制度設計上,出發點,不是靠人們的自覺,而是基於人們的不自覺而用制度、法律去約束。

從哲學上說,中國人相信“人之初,性本善。”性惡,只是善受到矇蔽,因而,一方面,透過明德教化,讓人們自覺趨於善,一方面,用禮法,仰制那些不趨於善的惡。西方人,相信,人有原罪,人天生是惡的,因而一方面,用宗教進行悵悔以趨於善,一方面用法來治惡,讓人畏懼。其實,東西方,這兩方面作用都差不多,只是出發點不一樣。然而就是這個出發點不一樣,在制度設計上,就體現出了根本的區別。中國相信這種自覺,所以,德教為主,刑法為輔,西方人不相信這種自覺,所以,刑法為主,德教為輔。即便是宗教,也是如此,宗教法規在懲惡抑惡方面更為嚴厲。

在當今的中國,這種自覺的模式,依然存續著,但維繫這種自覺的內在驅動力遠不及古代,而且,來自外面的,對這種自覺的侵蝕,比以住更為峻。而在制度設計上,又沒有實質有效的約束監管手段。

在當今的西方,由於宗教的削弱,那種導人趨善的機制作用大減,又由於物質的高度發展,對人內心的破壞,也比以往任何時侯要嚴重。如果說以住有這種情況,但主要集中在上層腐配的統治者的話,那麼,現在這種情況,普遍存在整個社會當中。

因而,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都存在物質侵蝕精神的嚴峻局面。所謂,物質富欲、精神貧窮。而這種情況,比精神富欲,物質貧窮,恐怖得多。只要物質貧窮,不至於餓死凍死。

東西方都面臨這個問題,從長治久安出發,都要解決這個問題,誰能早一些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未來的世界,或許數百年,或許上千年,都將處於優勢地位。這個問題就其戰略性、全域性性與長遠性,遠比一時的經濟政治問題重要。

扯遠了,就短期而言,制度設計在東西方也是不同的,上面說過,東方重自覺,西方重他律。但制度設計本身對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明顯的。自覺講究由內到外,因而在制度設計上,監管不足,他律講從外到內,因而在制度設計上,內修不足。甚至西方的*制度是先將人們分化、鼓勵爭鬥,將矛盾暴露出來,在公眾面前解決,當這種解決方式過度時,用制度進行制約。中國的制度設計,講究在和諧、統一、穩定的前提下解決矛盾,而不是暴露出來,所以,在中國,一旦矛盾不能在私下解決,暴露出來,就是大的混亂或*。而西方在成熟*制度下,由於矛盾暴露習以為常,因而一般不至於出現重大足以危及國家秩序的混亂*,除非屬於那種時代性的階級革命。當然,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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