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部分 (第3/5頁)

處分。

巳、酉:據上下文,當作“酉、巳”。下同。

月、歲:據上下文,當作“歲、月”。

家:據文意,“家”當作“寅”。

據文意,“歲”字後當有“月”字。

直符:一種迷信禁忌的名稱,指和太歲所在的方位正好符合。

午宅為破:迷信說法,因為太歲在子位,午宅與子位相沖,所以子位破午位。午指南方。破:針對上文“衝”而言。干支位置,各自相對,所以各有衝,則各有所破。假如太歲在醜,醜宅直符,未觸其衝,則未宅為破。太歲在寅,寅宅直符,申觸其衝,則申宅為破。餘類推。宅:據文意,當作“寅”。

“太歲”二字涉下文而衍。下文解歲、月之神雲:“歲則太歲也。”可證。(11)動:指“興功起事”。靜:指“空居無為”。

【譯文】

鬼神懲罰人,如同天子譴責懲罰老百姓一樣。老百姓觸犯刑法而受懲罰的很多不只一個,小過錯可以寬赦,大罪惡就受刑法處治,沒有因無過錯而被判刑的人。無過錯而被判刑,世人就稱為受冤枉。現在巳、酉之地的人家,對歲神月神毫無過錯、子、寅之地的人家建房,他們平白無故地被侵害,這就是歲神月神冤枉無罪的人家了。而且太歲執行到子位,子位的房屋“直符”,午位的房屋正相對,不須建房辦事,空坐家中什麼也不幹,仍然被歲月之神所侵害。現在歲月之神所侵害的地方,一定要等到子、寅之地破土動工,巳、酉之地才有兇禍。歲月之神,給予懲罰造成災害,對“興功起事”和“空居無為”的人家造成的禍害不一樣,這不符合上天採納歲月之神的意見進行懲罰的道理。

【原文】

69·4審論歲、月之神,歲則太歲也,在天邊際,立於子位。起室者在中國一州之內,假令楊州,在東南。使如鄒衍之言,天下為一州,又在東南,歲食於酉,食西羌之地,東南之地安得兇禍?假令歲在人民之間,西宅為酉地,則起功之家,宅中亦有酉地,何以不近食其宅中之酉地,而反食佗家乎?且食之者審誰也?如審歲、月,歲、月,天之從神,飲食與天同。天食不食人,故郊祭不以為牲。如非天神,亦不食人。

【註釋】

楊:當作“揚”。揚州:參見39·11注。

鄒衍:參見2·5注(24)。

天下:指中國。天下為一州:參見31·7注“九州”條。

西羌之地:指漢代羌人居住的西部地區。

佗:其他的。

郊祭:參見58·5注。牲:犧牲,指上供的牛、羊、豬等祭品。

【譯文】

仔細論述歲月之神,歲就是太歲,它在天的邊緣,立於子位。蓋房的人在中國的某一個州之內,假設這個州是揚州的話,它處在東南方。假如像鄒衍所說的,全中國是一個州,又處在東南方,歲神侵害酉地,那麼受害的該是西羌那些地方,位於東南的地方怎麼會遭受兇禍呢?如果歲神就在民間,西邊的房屋都是酉地,那麼修建房屋的人家,房子中也有酉地,為什麼不就近侵害他家房中的酉地,反而去侵害別家呢?況且侵害人的究竟是誰呢?如果確實是歲神和月神,歲神和月神是天的從屬之神,它們的飲食與天相同。天飲食時不吃人,所以帝王郊祭時不用人作犧牲。如果歲神和月神不是天神,那也不會吃人的。

【原文】

69·5天地之間,百神所食,聖人謂當與人等。推生事死,推人事鬼,故百神之祀皆用眾物,無用人者。物食人者,虎與狼也。歲、月之神,豈虎狼之精哉?倉卒之世,穀食乏匱,人民飢餓,自相啖食。豈其啖食死者,其精為歲、月之神哉?歲、月有神,日亦有神,歲食、月食、日何不食?積日為月,積月為時,積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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