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這種關係並不妥當)。
依據張五常“佃農理論”的說法:隨著某一地主土地由個別佃戶向著更多的佃戶出租,同一地畝的地租率將會下降,而總產出卻可能上升。'11'若在這句話前邊加上“隨著人口的逐漸增加”,後邊所發生的,豈不恰是清代中國的歷史事實?
* * *
'1' 《乾隆朝上諭檔》,一冊,422…423頁;明清之際,中國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如蒲松齡所說:“昔日富豪以倍稱之息,析奪良家子女,人無敢言者;不然函刺一投,則官以三尺法左袒之,故昔之民社官,皆為勢家役耳。迨後賢者見其弊,又悉舉而大反之……(有借貸者)一取償,則怒目相向;質諸官,官則曰,我不為人役也。……餘嘗謂昔之官諂,今之官謬,諂者固可誅,謬者亦可恨也”,《聊齋志異》卷11《王大》,;參見高王凌《活著的傳統——十八世紀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頁139。
'2' 硃批奏摺。
'3' 馬西沙、韓秉方:《中國民間宗教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11881189頁。
'4' 按:此文中“聖祖”有誤,應為“世宗”;又,雍正七年世宗曾“勸導各富戶等,平時當以體恤貧民為念,凡鄰里佃戶中之窮乏者,或遇年穀歉收,或值青黃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視其困苦,而不為之援手”。
'5' 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高宗實錄》卷309。
'6' 仁宗皇帝諭內閣:“我國家永不加賦,正賦錢糧,只於按例催徵,每遇水旱偏災,仍必加恩蠲緩”。
'7' 該例規定:“凡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鄉紳照違制律議處,衿監吏員革去衣頂職銜,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議處。如將佃戶婦女佔為婢妾者,絞監候。地方官失察徇縱,及該管上司不行揭發者,俱交部分別議處。至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租課照數追給田主”。
'8' 秦蕙田:“龍德而正中者也”,《皇朝經世文編》卷10。
'9' 乾隆七年八月,順天府尹蔣炳奏,《高宗實錄》。
'10' 參見高王凌:《租佃關係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
'11' 參見張五常:《佃農理論》。
13。糧政上的新舉措
在糧政上的新舉措,才是乾隆初年政事中的重中之重。雍正十三年九月,上諭王大臣等,就說到“倉廩實而知禮義”,欲“養民教民”,實現“三代之治必可復,堯舜之道必可行”的理想。'1'
十月,嚴禁地方官匿災。
乾隆元年殿試,制題曰:
夫民為邦本,固當愛之,愛之則必思所以養之,養之則必先求所以足之。朕欲愛、養、足民,以為教化之本,使士皆可用,戶皆可封,以臻唐虞之盛治。'2'
其基本構想,即首先解決民生衣食的根本問題,再在“愛民”、“養民”、“足民”的基礎上實行“教民”,以期達到三代之治的最高理想。同時雖提到“倉廩實”及“惟恐一夫不獲其所”云云,似未確定具體的行動目標。
在乾隆初政,預期將有一番新的作為的情況下,從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到乾隆元年一年之內,內閣學士方苞連上三疏(“請定常平倉谷糶糴之法札子”、“請備荒政兼修地治札子”及“請定經制札子”),以第三疏於增加積儲,言之猶為激切:
臣聞三王之世,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漢唐以後,歲一不熟,民皆狼顧,猶靠海內為一,挹彼注茲,暫救時日,然每遇大祲連歉,君臣蒿目而困於無策者,比比然矣。蓋由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