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部分 (第3/4頁)

:魯迅大師不是說過嗎?世界上本沒有路,走得人多了就變成了路。可能原因就在這:世界上本沒有好人,裝好人裝久了,就變成了好人!

這個結論太有用了,太讓我興奮了,大家快去裝好人吧。總有一天你會變成好人。哈。我居然從理論上肯定了好人是存在的。所以,人可以自私,但不要太自私。說實話,寫到這裡的時候,連我自己都有一種撥開雲霧見青天的感覺。‘自私’根本就不是我們做好人的阻礙。誰說自私就不是好人?

再來具體分析分析。雖然我沒有說,但我一直都疑惑一件事情,就是人的存在感一定是別人給的,自私的行為一定是找不到存在感的,我們‘自私’這一特性不就決定了我們永遠也找不到這種存在感嗎?於是我推出了“以舍之名行取之實”的做人原則。不管你是怎麼想的,先奉獻著做事,透過行為來得到別人的肯定,來得到資源。我們可以正視‘自私’的本能,但誰都不可能因為自私,所以快樂。我們的‘心’到哪裡去了?主觀能動性到哪裡去了?我們都知道助人為樂,都知道幫助了他人我們會很開心。但如果是因為自私的目的去幫助他人,還能高興的起來嗎?也許我們會因為得到了資源而高興!但‘心’呢?同樣都是奉獻的行為,投資類奉獻與無私類奉獻有一點不一樣的,一個從資源的角度去做事,一個從意願的角度去做事。顯然,沒有目的的去奉獻更能得到別人的認同,那麼無私類奉獻就更能得到自己的認同。於是只有透過別人的認同,找到自己對自己的認同。這才會找到我們自己的存在感。我們的‘心’也才會‘快樂’起來。連我在前邊都犯了一個錯誤,以為‘無私’是為了別人,直到此刻我才明白我們‘無私’是為了自己!從一階到二階,是因為自私,所以無私;從二階到三階,是因為無私,所以無私。無私的行為可以幫我們找到無私的心。這時候我才知道,我與*的最根本區別在哪裡,即使我們本質中有自私的成分,但也可以做一個光明的,有愛心的,有奉獻精神的人!這也是自私與無私的關係。有的人不明白,如果無私的話,那麼我們不是什麼也沒有了嗎?再看一階到二階,我們的出發點是自私到無私,那麼這一階段運用的方法一定是‘以舍之名行取之實’(有‘索取’必有‘希望得到’,‘取捨’正是以之衍生出的原則!)這是資源佔有的不二法門,而二階到三階,我們因為無私的行為而找到了無私的心,這是意願的滿足。這個時候,成功的兩大目的:資源的佔有,意願的滿足才算完成。不過我在之前都沒有提到,當這兩個目的相沖突的時候怎麼辦?又想擁有,又想高興。這樣的魚和熊掌通常情況下是很少見的。兩大目的一個是從‘心’的感覺為主,一個以物質佔有為主。如果相沖突,以意願為主。所以:意願的滿足>資源的佔有。如此,若干年後,你才很難找到後悔的理由。說到這裡,我不得不反思,我對愛的定義中:在特定情況下,人們自願且無償的奉獻自己的資源而達到的一種滿足的狀態。這就是‘無私’,也就是說,實際我在很早之前就承認了‘無私’的存在。雖然得失理論中,奉獻可以得到內心的平靜與愉悅,但內心的平靜與愉悅並不是人們‘奉獻’的理由。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已經不是以‘自私’為出發點了。這樣的例子還有:只有一個饅頭,我們寧願餓著肚皮,也願意看著愛人吃飽穿暖!為了地震,有的人把自己的養老金都捐了;有一個流浪者,跑了幾十里路去還5500塊錢(前面境界高的例子忍不住又拿來用了)……這些行為,我簡直都想不到一個自私的理由!這些都說明,‘無私’是存在的。這樣的行為可是相當高的境界了!

但怎麼樣到達這樣的境界呢?

我已經講過了!因為自私,所以無私;因為無私‘行’,所以無私‘人’!這一句話說明了人應該怎麼樣從‘取捨’過渡到‘舍舍’。這樣的境界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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