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很關心。所以,王東明(王國維長女)不同意說她母親潘氏夫人處理善後失當,認為這是沒有根據的“臆斷之辭”;因潛明喪事而羅、王誤會以致絕交,“毋寧說是偶發事件較為合理”。那時,王東明女士也已十幾歲了,猶能記當時情景,說:父親最愛大哥,大哥病逝,給父親很深的打擊,已是鬱郁難歡,而羅振玉先生又不聲不響地偷偷把大嫂帶回孃家,父親怒道:“難道我連媳婦都養不起?”然後把大哥生病時的醫藥花費全匯去羅家,他們寄回來,父親又寄去,如此往復兩回,父親生氣得不言語,只見他從書房抱出一疊信件,撕了再點火焚燒。我走近去看,見信紙上款寫著:觀堂親家友(有)道……
但羅氏的那封“絕交書”和其他一些信件被完整地儲存下來。王東明讀到“絕交書”後感慨萬分,說:任何一句,無不傷人自尊,不是常人所能忍受的。也由此,使我想到被父親焚去的信件,當有更甚於此者。再從父親給羅氏的信來看,無不婉轉謙抑,委曲求全,未發現有惡言相向的。我常常痴想,如果二人不失和,父親傷心時得到摯友的勸解慰藉,迷惘時獲得勸解宣洩,或可打消死志,拉一把與推一把,其結果就不可以道里計了。
當誤會發生後,羅振玉帶著愛女孝純先行返津。王國維雖至為難堪,但仍認為只是一種暫時現象。所以,他在妥善處理潛明喪事的同時,又盡其所能為安排好長媳未來的生活,辦了兩件事:首先是立嗣。由於潛明無後,決定將次子高明的長子慶端過繼。其次是恤寡。辦理潛明的海關卹金等遺款,委託在滬的老友金頌清,透過銀行將款全數匯至天津羅家。
1926年10月24日,王國維寫信給羅振玉:“維以不德,天降鞠兇,遂有上月之變。於維為冢子,於公為愛婿,哀死寧生。父母之心,彼此所同。不圖中間乃生誤會,然此誤會久之自釋,故維初十日晚過津,亦遂不復相詣,留為異地相見之地,言之惘惘。”又說:“初八日在滬,曾託頌清兄以亡兒遺款匯公處,求公代為令嬡經理。今得其來函,已將銀數改作洋銀二千四百二十三元匯津,目下當可收到。而令嬡前交來收用之款共五百七十七元(鐲兌款二百零六元五角,海關款二百二十六元五角,又薪水一個月一百四十三),今由京大陸銀行匯上。此款五百七十七元與前滬款共得洋三千元正,請公為之全權處置,因維於此等事向不熟悉,且京師亦非善地,須置之較妥之地,亡男在地下當感激也。”
王國維在信中流露出想要化解誤會的心意,且匯款給羅振玉,並用“求公代為令嬡經理”、“請公為之全權處置”等委曲求全的語句,表達了自己的誠意。
王國維又派了男僕馮友專程赴津,將從上海運回的潛明夫婦的傢俱送至羅宅。然而,馮友從天津返回時,帶來了羅氏的拒款信。羅振玉以自己女兒的名義,將錢退回。王國維不甘心,10月25日,又致羅振玉信,仍請羅將錢收下,說:“令嬡宣告不用一錢,此實無理,試問亡男之款不歸令嬡,又當誰歸?仍請公以正理諭之。我輩皆老,而令嬡來日方長,正須儲此款以作預備,此即海關發此款之本意,此中外古今人心所同,恐質之路人無不以此為然也。京款送到後,請並滬款一併存放,將原折交與或暫代為收存,此事即此已了,並無首尾可言。”
羅振玉仍不領情,再次將錢退回。一而再地被拒絕,王國維覺得自己最看重的人格受到了侮辱。他生氣得不言語。女兒王貞明看見父親從書房抱出了一疊信件,撕了再點火焚燒。王貞明走近去看,見信紙上款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