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
滅。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並運用
已有的力量;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
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
一的動力把它們發動起來,並使它們共同協作。
這種力量的總和,只有由許多人的匯合才能產生;但是,
既然每個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
致身於力量的總和,而同時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對
於自己所應有的關懷呢?這一困難,就我的主題而言,可以
表述為下列的詞句: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
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
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
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
根本問題。
這一契約的條款乃是這樣地被訂約的性質所決定,以致
於就連最微小的一點修改也會使它們變成空洞無效的;從而,
儘管這些條款也許從來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過,然而它們在
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在普天之下都是為人所預設或者公認
的。這個社會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
來的權利,並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
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這些條款無疑地也可以全部歸結為一句話,那就是:每
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因為,首先,每個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獻出來,所以對於所
有的人條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條件對於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
的,便沒有人想要使它成為別人的負擔了。
其次,轉讓既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也就會盡可能
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因為,假
如個人保留了某些權利的話,既然個人與公眾之間不能夠再
有任何共同的上級來裁決,而每個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
的裁判者,那麼他很快就會要求事事都如此;於是自然狀態
便會繼續下去,而結合就必然地會變為暴政或者是空話。
最後,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並沒有向
任何人奉獻出自己;而且既然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
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渡讓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
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
全自己的所有。
因而,如果我們撇開社會公約中一切非本質的東西,我
們就會發現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
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
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只是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
,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
數目就等於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
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