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部分 (第4/5頁)

【原文】

29·16龐捫是子不孝(1),子思不言,繆公貴之。韓子非之,以為明君求善而賞之,求奸而誅之。夫不孝之人,下愚之才也。下愚無禮,順情從欲(2),與鳥獸同。謂之惡,可也;謂奸,非也。奸人外善內惡,色厲內荏,作為操止(3),象類賢行(4),以取升進,客媚於上(5),安肯作不孝,著身為惡,以取棄殉之咎乎?龐捫是子可謂不孝,不可謂奸。韓子謂之奸,失奸之實矣。

【註釋】

(1)捫:疑作“。。”,上文有“吾聞龐。。是子不孝”可證。下同。

(2)從(^ng縱):通“縱”。

(3)操止:舉止。

(4)象類:類似。這裡是模仿的意思。

(5)容:悅。這裡是討好的意思。

【譯文】

龐。。是的兒子不孝,子思不說,魯繆公看重他。韓非指責繆公,認為明智的君主發現好人就該獎賞,發現壞人就該殺掉。不孝的人,是低下愚蠢的人。低下愚蠢的人不懂禮義,順隨感情放縱慾望,跟鳥獸一樣。說他們“惡”,可以;說他們“奸”,就不對。奸人外表和善內心兇狠,臉色嚴厲內心軟弱,行為舉動,模仿賢人,以求升官,向君主討好獻媚,怎麼肯做出不孝,顯露自己的惡劣行為,以自取被斥退和殺身的災禍呢?龐。。是的兒子可以說他不孝,但不能說他“奸”。韓非說他“奸”,不符合“奸”的事實。

【原文】

29·17韓子曰:“布帛尋常(1),庸人不擇;爍金百鎰(2),盜蹠不搏(3)。”以此言之,法明,民不敢犯也。設明法於邦,有盜賊之心,不敢犯矣;不測之者,不敢發矣。奸心藏於胸中,不敢以犯罪法,罪法恐之也(4)。明法恐之,則不須考奸求邪於下矣。使法峻,民無奸者;使法不峻,民多為奸。而不言明王之嚴刑峻法,而云求奸而誅之。言求奸,是法不峻,民或犯之也。世不專意子明法(5),而專心求奸,韓子之言,與法相違。

【註釋】

(1)尋:先秦時的長度單位,八尺為一尋。常:二尋為一常。

(2)爍:通“鑠”,美好。鎰(y@義):先秦時的重量單位,二十兩(一說二十四兩)為一鎰。

(3)引文參見《韓非子·五蠹》。

(4)罪:疑是“明”字,承上文抄誤。下文“明法恐之”複述此文,可證。

(5)世:與本句意思沒有關係,疑是衍文。

【譯文】

韓非說:“布帛有多有少,一般人不敢亂拿;閃亮的金子有百鎰,蹠也不會去奪取。”照這樣說,法制明確,老百姓就不敢觸犯。假設國家明確了法制,有偷盜的想法,不敢觸犯;存心不良的人,也不敢發作。壞心藏在胸中,仍不敢觸犯法律,因為明確的法制使他們感到恐懼。明確的法制使他們恐懼,那麼就不需要審查壞人發現壞事了。假使法制嚴厲,老百姓中就沒有壞人;假使法制不嚴厲,老百姓中就有許多是壞人。不說明智的君王嚴刑峻法,而卻說發現壞人就殺掉。說發現壞人,這是法律不嚴厲,老百姓中有人觸犯了它。不專心於明確法制,而專心於發現壞人,韓非的話,跟主張法制是相違背的。

【原文】

29·18人之釋溝渠也,知者必溺身(1),不塞溝渠而繕船楫者,知水之性不可閼(2),其勢必溺人也。臣子之性慾奸君父(3),猶水之性溺人也。不教所以防奸,而非其不聞知,是猶不備水之具,而徒欲早知水之溺人也。溺於水,不責水而咎己者,己失防備也。然則人君劫於臣,己失法也。備溺不閼水源,防劫不求臣奸,韓子所宜用教己也(4)。水之性勝火(5),如裹之以釜,水煎而不得勝,必矣。夫君猶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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