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後,教義部又於1979年5月17日所釋出的《關於末世論的某些問題》檔案中第七號說:有關被造的人,教會相信他們在得到榮福直觀之前有某一種煉獄,但這和地獄之罰本質上不同。編輯本段東方文化的煉獄學在當代東方文化中,系統神學要發揮和當代思想有關的煉獄神學 ;(1)不應讓煉獄思想過度時空化,而應強調煉獄是一個被動接受的整合過程,使整個的人被整合於其生前的基本抉擇中。 ;(2)因著生活的天主和復活的主的共融,使生者和亡者之間動態性的關係更加密切,為此生者為死者代禱得以幫助亡者獲得益處。 ;(3)暫罰來自於因著人的罪行所帶來的後果。而非天主主動的懲罰。為此,基督徒可以和相信輪迴的人交談,共同尋找對人死後“尚未”完成的情況的神學說明。雖說“罰”已表示人在某一方面做了一些相反末日圓滿的事。
煉 ;獄(一)概念說明:煉獄y一詞來有拉丁文動詞purgare,有精煉之意。在教會的傳統中,煉獄是指人死後的精煉的過程。是將人身上的罪汙加以淨化,是一種人經過死亡而達到圓滿的境界(天堂)過程中被淨煉的體驗。在非基督宗教中,也用了許多擬人化的說法來表達煉獄的思想,如輪迴或靈魂在陰府中的情況等。(二)聖經:聖經中並未清楚地論到煉獄,只有舊約晚期猶太宗教才採用了陰府的概念。耶穌時代則將陰府視為賞報之處,所以煉獄不但含有陰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倫理道德有關。此外,在陰府之後又有死人復活事件:(1)舊約只有一處好似提到煉獄(加下12:40…45),裡面記載猶大為死者獻贖罪祭,以幫助亡者和已亡的義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並不表示此處含有狹義的煉獄之意。(2)新約中有三處像似提到了煉獄:1)瑪12:32,干犯人子的,可能有機會被淨化而得赦免。2)瑪5:25…26。教父們認為此處有煉獄之說。3)格前3:10…15,此處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煉獄,只提到末日的審判,或基督來臨時審判的莊嚴現象。這三處綜合來說,形成了教父時代煉獄思想的一種來源。(三)煉獄觀念簡史:(1)教父時代。因為面對神學和牧靈上所產生的問題而發揮了煉獄的思想:1)聖經中所強調是救恩為改造人內在生活的過程;這救恩過程一方面將結束,但這結束並不一定在死亡中已完成。2)在牧靈工作上,教會自第二世紀起就開始為亡者代禱。3)從第三世紀時,教會在感恩禮中為亡者代禱。4)直到第六世紀,教會准許給信友一生只有一次可以領受和好聖事並做補贖。但在和好聖事之後所犯的罪以及應做的補贖,既然此事生前無法交清,只有在死後才得到完整的答案。其實,在第四世紀時的宗徒憲章中已含有相當清楚的煉獄道理,教會向愛人的天主祈求著,希望他寬恕人有意或無意中所犯的罪。(2)綜合而論,西方學者如奧斯定(,354…430)、戴爾都良(rtullian,約160…230)、西彼連(cyprian,約200…258)等較為強調煉獄中懲罰的面目;至於東方學者和亞歷山大的克雷孟(alexandria,約140…217)、奧力振(,約185…254)、金口若望(,約344…407)等則多描寫煉獄的教育及治療過程的面目。(四)教會訓導:(1)教會訓導當局面對三種主張而發表了教會的看法:1)東方教會否認煉獄的懲罰和補贖的意義。教會在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1274)(參200)(ds ;856…858)及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參209)(ds ;1304)中都主張:當人願意做補贖時卻猝然而死,他的靈魂需要被淨化,其中未提大赦問題。2)東方教會否認為亡者頒發大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