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一詞的譯音,稱作“垛子海”,或諧音譯意為“多罪海”。在阿拉伯語中,用於指稱火獄並見之於《古蘭經》的詞彙還有哲希姆(al—jahim)、侯泰邁(al…hutamah)、“納爾”(nar)、“塞伊爾”(al…sair)、“塞蓋爾”(saqar)等。與“天園”相對,同為伊斯蘭教六大信仰之一——信後世的重要內容,被視作刑罰嚴酷、陰森恐怖的地方。為拒不信奉伊斯蘭教並作惡多端者復生後的永久歸宿。編輯本段聖經和煉獄聖經中並未清楚地論到煉獄,只有舊約晚期猶太宗教才採用了陰府的概念。耶穌時代則將陰府視為賞報之處,所以煉獄不但含有陰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倫理道德有關,此外。在陰府之後又有死人復活事件: ;(1)舊約只有一處好似提到煉獄(加下12:40…45),裡面記載猶大為死者獻贖罪祭,以幫助亡者和已亡的義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並不表示此處含有狹義的煉獄之意。 ;(2)新約中有三處像似提到了煉獄:1)瑪12:32,干犯人子的,可能有機會被淨化而得赦免。2)瑪5:25…26,教父們認為此處有煉獄之說。3)格前3:10…15,此處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煉獄,只提到末日的審判,或基督來臨時審判的莊嚴現象。這三處綜合來說,形成了教父時代煉獄思想的一種來源。編輯本段煉獄觀念簡史教父時代,因為面對神學和牧靈上所產生的問題而發揮了煉獄的思想: ;1)聖經中所強調是救恩為改造人內在生活的過程;這救恩過程一方面將結束,但這結束並不一定在死亡中已完成。 ;2)在牧靈工作上,教會自第二世紀起就開始為亡者代禱。 ;3)從第三世紀時,教會在感恩禮中為亡者代禱。 ;4)直到第六世紀,教會准許給信友一生只有一次可以領受和好聖事並做補贖。但在和好聖事之後所犯的罪以及應做的補贖,既然此事生前無法交清,只有在死後才得到完整的答案。其實,在第四世紀時的宗徒憲章中已含有相當清楚的煉獄道理,教會向愛人的天主祈求著,希望他寬恕人有意或無意中所犯的罪。 ;綜合而論,西方學者如奧斯定(,354…430)、戴爾都良(rtullian,約160…230)、西彼連(cyprian,約200…258)等較為強調煉獄中懲罰的面目;至於東方學者和亞歷山大的克雷孟(alexandria,約140…217)、奧力振(,約185…254)、金口若望(,約344…407)等則多描寫煉獄的教育及治療過程的面目。編輯本段教會訓導1。 ;教會訓導當局面對三種主張而發表了教會的看法: ;1)東方教會否認煉獄的懲罰和補贖的意義。 ;教會在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1274)(參200)(ds ;856…858)及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參209)(ds ;1304)中都主張:當人願意做補贖時卻猝然而死,他的靈魂需要被淨化,其中未提大赦問題。 ;2)東方教會否認為亡者頒發大赦的意義。 ;3)宗教改革者(參273)根本否認煉獄的存在。 ;2。 ;教會在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面對上述兩個主張而指出人雖在領受大赦時得免永罰,但並不意味著一切“時間性的罰”已被取消。所以人在生前可得大罪及永罰的赦免。但不一定也得到“時間性的罰”之赦,即仍然有暫罰(就是“時間性的罰”)存在(ds ;1820)。這種思想源於教會為已亡者的代禱觀念,特別是在感恩禮中為已亡者的代禱。因此應該注意,特利騰大公會議提到煉獄時。只提到聖經及古代的傳承,但卻不特別提出聖經的章節。然而這個理由到底是什麼?卻仍隱藏在他智慧的最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