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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起見,與餘戟門、林行規、姚次之、張棣生平素極熟之友人等,絕少往來,即仲和亦少見,見亦決不談訟事。當時法官真是廉潔自好,對於訟案,慎重審理,散值後猶攜案卷回家工作,可當得起清慎勤三字。各省法官亦蔚成風氣,絕不聞有受賄情事。此種風格,直維持到北方政府終結為止。餘初作律師,除照章公費外,不計較酬報,聽當事人之便。其時風氣未開,請教者不多。後有一案,一審判死罪,二審維持原判,上告到大理院。該案論事實應判死刑,惟因律無明文,情形特殊,第一審根據事實判處死刑,第二審仍維持原判,被告不服告到大理院,請我辯護。餘即根據律無明文不能判罪為理由,大理院本是書面審理,遂將辯護狀送進。結果原判撤銷,改判無罪,於是被告全家老小,到我事務處叩頭致謝,感激涕零,謂因家貧,只送些土產表示謝意。餘亦不收酬費,連公費也免了。從此大家知道訴訟不能不請律師,且知道我以侍郎做律師,區區之名,不脛而走,從此門庭如市。餘亦不管案件大小,來者不拒,每月收入,綽有裕餘。後來,法政學生掛牌業律師者漸多,唐寶鍔亦掛牌做律師了。

其時監獄由清末新建,潔淨有秩序,是為清末預備立憲而新蓋者。至地方廳看守所,反逼窄汙穢,穢氣燻人,令人難受。論理看守所,為留置未決犯,監獄則為收押已決犯,看守所應比監獄為優待,今乃適得其反,殊欠公道。我有時因面詢當事人之故,身歷其境,親眼看見,因建議司法部(時司法次長為汪子健〔有齡〕)應予改善。子健亦稔友,他告我道,監獄建後,本有修建地方審判廳及看守所之計劃,適逢國變,遂不果行,如有經費當仍照原計劃進行。但在我任律師時,未見實行,惟稍清潔而已。

有一次赴保定出庭,旁聽席滿,添設板凳,亦皆站滿,大都為保定法政學堂學生,無非震於虛名,都來旁聽。及返旅館,見張燈結綵,大書歡迎曹大律師,暗覺可笑。晚飯後,有二十餘鄉民,跪在中庭,求大律師申寃。餘出中庭,請他們起來,問要申什麼冤?他們齊聲說道,我們都是種地人,有跟人爭田畝界線不清的事,也有爭奪收成的事,告到地方法院,法官判得不公平。我們正在農忙時候,沒工夫去高等法院上訴,等到農忙完了,上省到高等法院遞呈子,掛牌出來,都被批駁,說上訴過期,不準上訴了,您想冤不冤?只好求大律師到京為我們想法申冤。我想農民沒有法律知識,跟他們講過期不能上訴的律文他們也不會明白,只安慰他們,等我到京想法子。但告他們,我不是法官,準不準也沒有把握,如果不能達到目的,要請你們原諒。後我想,總得想一辦法補救,於是向仲和建議,鄉民不懂法律,應該想一變通辦法,在法官宣讀判詞後,即高聲向當事人說,你們如果不服,應在法定期內上訴,過了二十天期,即不能上訴。在此當堂宣告不服,亦可記錄下來,算已上訴,再補遞呈子。後大理院照此辦法通令各級法院一律照辦。那時人民毫無法律知識,亦是可憐,把律師當作以前的巡按,更為可笑。有一天,忽接到當選蒙古議員證書,甚為詫異。餘既不是蒙古人,又沒有參加競選,何來當選議員。時參議院議長王家襄,眾議院議長為湯化龍。後來知道,蒙古議員,名為選舉,實由總統指派,故蒙古議員中,滿蒙漢人都有。此事聞系項城知我清貧,暗示補助之意,在我亦無閒過問,只好聽之。有時空閒,亦到國會應應卯。有一次,餘到國會,適逢陸子興(徵祥)兼攝總理,到國會宣佈施政方針。陸氏登臺後,以溫和有禮貌的外交家態度,先說久在外國,中國情形不熟,要請眾位指教。又說外交官最講禮節,即如宴會時,如何接待賓客,尤其對於女賓更要注意。我在俄國時,俄皇宴客禮節之周到,即選單亦如何講究,我尚儲存。這雖小節,於情感體面有關,亦不可不講等語。議員聽了,已有噓噓之聲。又說弱國外交,真是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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