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桓公知道管仲賢良,所以委任他;如果不是管仲,上天也將要譴責告誡齊桓公的。如果上天遇到堯、舜這樣的君王,必定不會出現譴責告誡的災變。”我說:天能夠譴責告誡君王,那麼也能夠有意識地任命聖明的君王,選擇才智像堯、舜這樣的人物,授予他君王之權,委任他行君王之事,也不再參與過問人間的政事了。現在卻不是這樣,生出昏庸無道的君王,不行天道拋棄道德,天隨後又譴責告誡他,天為何如此不怕麻煩呢?曹參任漢代的丞相,放縱飲酒,歡歌取樂,不過問政治,他的兒子規勸他,他卻打了兒子二百板。當時天下並沒有因此發生擾亂的事變。淮陽地方鑄造假錢,官吏無法禁止,汲黯任淮陽太守,不毀壞一座鑄錢爐,不懲罰一個鑄造假錢的人,每天高枕安臥,而淮陽的社會卻很安定。
【原文】
54·7夫曹參為相,若不為相;汲黯為太守,若郡無人,然而漢朝無事,淮陽刑錯者(1),參德優而黯威重也。計天之威德,孰與曹參、汲黯?而謂天與王政,隨而譴告之,是謂天德不若曹參厚,而威不若汲黯重也。蘧伯玉治衛(2),子貢使人問之(3);“何以治衛?”對曰:“以不治治之(4)。”夫不治之治,無為之道也。
【註釋】
(1)錯:通“措”。廢置,擱置。刑錯:刑罰廢置不再使用。
(2)蘧伯玉:參見28·51注(1)。衛:春秋時衛國,在今河南北部滑縣一帶。(3)子貢:參見1·5注(8)。
(4)以上事參見《淮南子·主述訓》。“治衛”作“為相”,“問之”作“往觀之”。
【譯文】
曹參任丞相,好像沒有擔任丞相一樣;汲黯當太守,好像淮陽郡沒有這個人一樣,即使這樣,漢朝沒有發生什麼事變,淮陽廢棄刑罰不用,是因為曹參的道德好而汲黯的威望高的緣故。衡量天的威望與道德,跟曹參、汲黯的相比,哪個高呢?而認為天參與了君王的政治,隨後又譴責告誡君王,這是說天的道德不如曹參的好,而威望不及汲黯的高了。蘧伯玉治理衛國,子貢讓人問他:“用什麼方法治理衛國?”蘧伯玉回答說:“用不治的方法去治理它。”這種不治而治的方法,就是無為的道理。
【原文】
54·8或曰:“太平之應,河出圖(1),洛出書(2)。不畫不就,不為不成,天地出之,有為之驗也。張良遊泗水之上(3),遇黃石公授太公書(4),蓋天佐漢誅秦,故命令神石為鬼書授人(5),復為有為之效也。”曰:此皆自然也。夫天安得以筆墨而為圖書乎?天道自然,故圖書自成。晉唐叔虞、魯成季友生(6),文在其手,故叔曰“虞”,季曰“友”。宋仲子生(7),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三者在母之時,文字成矣。而謂天為文字(8),在母之時,天使神持錐筆墨刻其身乎?
【註釋】
(1)河出圖:參見16·16注(3)“河不出圖”條。
(2)洛出書:參見19·12注(4)。
(3)張良:參見7·4注(4)。泗(sì四)水:泗,當作“汜”。《水經注》:“沂水於下邳縣北,西流分為二,一水於城北,西南入泗水;一水逕城東,屈從縣南,亦注泗,謂之小沂水,水上有橋,徐泗間以為圯。昔張子房遇黃石公於圯上,即此處。是張良會黃石公於小沂水,非於泗水。小沂水別沂水而復注泗,故曰汜水。”
(4)遇黃石公授太公書:傳說張良早年在汜水的一座橋上遇到一位自稱黃石公的老人,送給他一部《太公兵法》。參見本書《紀妖篇》。
(5)神石:指“黃石公”,傳說他是一塊黃石變的。鬼書:指黃石公授與張良的《太公兵法》。
(6)晉唐叔虞:周武王的兒子,名虞,